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16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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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62號
原 告 郭德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8月8日彰監四字第64-I3B28881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對被告於112年8月8日彰監四字第64-I3B288814號裁決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於同年9月28日具狀追加請求,98年3月起至112年9月15日底止,原交通裁決事件處罰金額全數撤銷(本院卷第25頁)。

惟被告已具狀表明不同意原告追加之起訴等語(本院卷第51頁),且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應予准許之情形,故原告具狀提起追加之訴顯非合法,不應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8時45分許,駕駛330-LJE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彰化市彰南路5段與彰南路5段142巷口,因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調閱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而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以第I3B28881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闖紅燈」違規。

被告續以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9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案發當時警察說要簽名,如照片圖不對,可以申訴;

收到十字路口有機車,在十字路口對撞,於原告的相撞照片不同,當時警察有二人,照片中只有一個警察過綠燈;

原告相撞地點,是過了十字路口,紅綠燈有一女孩逆向行駛前面的十字路口過車道,突然停車(看到前面有警察)原告剎車仍相撞,原告車輪倒退3公尺到十字路口邊車倒,對方子車子、人都沒有倒,原告在派出所筆錄有看到,第一、二張照片不對,第三幅照片已過十字路口的車輛倒地,那一張照片才是真的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依現行車紀錄影像及路口監視影像,確認原告自出現於影像畫面之時點至與他車發生事故之時,其行向之路口號誌應皆顯示為紅燈,惟原告未依規定停等,於紅燈時仍駕駛系爭車輛直行,致與他車發生事故,當屬闖紅燈行為無誤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相關法規:⒈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又交通部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誌、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度,就關於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所附「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載明:「㈠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上開函釋乃係公路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即交通部所發布,目的係就道交條例規定為釋示,以供各級公路主管機關適用法律之參考,核屬解釋性行政規則。

經本院核以該釋示內容,與道交條例第53條規定禁止闖紅燈所欲保護之合法用路人權益意旨相符,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未牴觸母法,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3點。」

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⑴第170條第1項前段:「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⑵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12年7月6日彰警分五字第1120036017號函、112年7月24日彰警分五字第1120040484號函、112年10月2日彰警分五字第1120056244號函暨所附之照片與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9頁至61頁、第65至68頁、第71至87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3至124頁、第129至137頁),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雖主張沒有闖紅燈,且影像中並非原告云云,查卷附之舉發機關112年10月2日彰警分五字第1120056244號函說明:「二、查本案係員警於112年5月8日8時45分在彰化市彰南路5段與彰南路5段142巷口,處理重機車330-LJE號與重機車137-JGM號發生交通事故,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該路口屬多時相號誌運作,彰南路5段往南方向號誌遲閉,陳述人騎乘重機車330-LJE號由彰南路5段往北方向行駛,於號誌紅燈時段進入路口,與右側停等於綠燈時段起步往彰南路5段142巷之重機車137-GM號,雙方發生碰撞,且當時員警在該路口停等紅燈目睹事故發生經過;

本件交通事故部分處理專責人員處理,陳述人在訪談筆錄及酒精測試單簽名,人別確認無誤,並其闖紅燈違規依規定舉發,並無違誤。

」等語(本院卷第73頁),核與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影片截圖大致相符,參以原告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112年05月08日08時45分;

地點:彰化市彰南路5段142巷口。」

、「(肇事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經過情形?)我當時駕駛普重機330-LIE沿彰南路往彰化市方向直行至肇事路口,我只有印象我一直都慢慢騎,沒有注意到紅綠燈,我也沒有看到對方,對這件事禍我都沒什麼印象。」

、「(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採取何種反應措施?)沒有發現對方,撞到後我就倒地。」

等語(本院卷第77頁),可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到達系爭路口停止線前,該路口之紅綠燈燈號已轉為紅燈,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未停等紅燈,在紅燈狀態下逕自跨越停止線,駛入交岔路口繼續直行,因而與他人發生碰撞,足證原告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上開主張,當非可採。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追加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2個檔案,分別為「路口監視器.mp4」、「其他車輛後行車紀錄器.mp4」(錄影時間皆為2023/05/08)。
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檔 名1:「路口監視器.mp4」(2023/05/08 08:44:00時至08:44:38時,共38秒)
影片時間08:44:00時至影片結束:
⒈44:00-26
採證影片顯示彰化市(下同)彰南路5段與彰南路5
段145巷口(下稱系爭路口),有1輛銀色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A車)正等待穿越系爭路口【附圖1-2】

⒉44:27-29
A車起步準備穿越系爭路口至彰南路5段142巷,
同時另1輛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自畫面右側出現(
即彰南路5段往北方向行駛),兩車發生碰撞並倒
地【附圖3-7】,同時員警騎乘機車出現。
⒊44:30-35
員警上前關切兩車碰撞狀況【附圖8-10】,影片
結束。
檔 名2:「其他車輛後行車紀錄器.mp4」(2023/05/08 08:44:54時至 08:45:05時,共10秒)
影片時間 08:44:54至影片結束:
⒈44:55-56
員警騎乘機車停在系爭路口彰南路5段142巷口【
附圖11-12】,並可見彰南路5段上號誌為紅燈。
⒉44:57-59
A車在系爭路口彰南路5段145巷口停等紅燈,並
可見系爭機車彰南路5段往北方向行駛【附圖13-
16】
⒊45:00-02
系爭機車到達系爭路口,並可見警車穿越系爭路
口往彰南路5段145巷口【附圖17-18】,影片結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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