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國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112年度交字第2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