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383,202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383號
原 告 林泳淞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2月10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68-GV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

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22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往烏日方向),因有「汽車駕駛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汽車駕駛人有第4項之行情」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製第GV0000000、GV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嗣後原告到案自承為實際駕駛人,被告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同條第9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68-GV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一階段罰鍰新臺幣18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應到案日期:112年1月11日,申訴日:111年12月23日)。

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㈠主張要旨:按舉發當日(即11月27日)20時許,原告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妻子接小孩。

同日21時許接到小孩後即駕車沿潭子上臺74快速道路駛往中投匝道下欲返家遇舉發機關所屬之仁化派出所執行取締酒駕路檢點。

自發現前方有攔檢點後就原告車速、行駛路線皆屬正常,緩停後主動搖下車窗接受員警盤查,復因該員警命原告往前開時,原告才通過路檢點,過程中未見前方有任何員警示意原告車輛須再受檢等動作,駛離過程亦未見員警輔以哨音或喝令、停車或追趕行為,足見員警攔檢後命往前開之意思表示動作並非明確達一般人均足以知悉之程度;

再者,原告如有意逃避受檢,當可佯裝減速後確認前方無礙即可加速離去,而非停下後主動搖下車窗受檢之理。

由此可知,原告並無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故意或過失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⒈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1月6日中市警霧分交字第1110056154號函復說明略以:「經查本分局員警於111年11月27日22時5分在本市○里區○○路○段000號(往烏日方向),經分局長核定之路段進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部屬,於同日22時5分旨揭車輛行經本市大里區環河路一段往烏日方向,員警攔停後發現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等情事,經員警告知並以指揮棒示意往受檢區停車受檢,該車不予理會而逕行駛離路檢點,規避警方稽查...」。

⒉依舉發機關檢附資料顯示,本案臨檢站係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主官核准之酒駕專案勤務,於違規地點擺放「酒駕稽查」黃底黑字告示牌、交通三角錐及以警用車輛縮減車道,用以設置臨檢站。

是系爭車輛行經路檢站,即有停車接受警方稽查之義務,於警方同意前不得擅自駛離路檢站;

又員警於現場告知原告,輔以指揮棒及手勢指示駛入受檢處停車受檢,而原告既於交通違規陳述單表明有搖下車窗,則應無不能聽聞員警指揮之情,是員警指揮系爭車輛停車接受稽查之指示明確,當無誤認放行之理。

況且系爭車輛駛離檢查站時,明顯有往無員警站立之車道右側偏移加速駛離之行為,難認原告未有不服從員警指揮之故意,另原告為係爭車輛所有人,自該當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同條第9項前段之要件。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本件相關法規:⒈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

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㈡前揭事實概要欄載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舉發機關112年1月6日中市警霧分交字第1110056154號函暨員警答辯報告表與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交字第70號院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75-78、87-94、99-109頁),堪信為真實。

㈢本件原告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事,舉發並非適法,被告逕予裁決而作成原處分,應予撤銷,說明如下: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於102 年1 月30日修正前,僅處罰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毒品測試檢定」之情形,修正後則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酒精濃度、毒品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亦同受處罰。

參以當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係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修正條文,之後並經立法院二讀、三讀通過,依據行政院提案之修正理由,明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 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足見增訂「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處罰重點在於駕駛人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

苟警察所為之指示未具體明確,致駕駛人無從明確知悉該指示之意,即難逕認駕駛人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事,自不得以駕駛人有「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裁罰。

⒉查被告提出之員警申訴答辯告報表固載明:警方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對行經指定路段之人得查證其身分,於上述時、地指定路檢點依法盤查自小客車000-0000號,盤查過程中,更進一步以指揮棒指示自小客車000-0000號駕駛駛入受檢處停車受檢,惟經現場告知駕駛停車受檢後,自小客車小客車BPB-9208號未依照員警指示停車,反而駛離現場等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供之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第33頁至41頁),可知系爭車輛確有駛入受檢處停車受檢,且有主動搖下車窗,嗣員警左手揮動指揮棒往前指及右手往胸口方向向前指示系爭車輛,該車駛離攔檢站後,員警也無呼喊、吹哨或追趕等動作,客觀上確實有使原告誤認員警係允許其通過攔檢站之可能;

再細觀系爭車輛通過攔檢站之前後,均以正常車速行駛,並無加速逃逸,可知其主觀上應無逃避攔檢之意思,參以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函詢「本件違規事件員警是否有佩戴密錄器?倘有,請提供之。」

,經該局函覆:「說明:二、經查本案違規事件,本分局執勤員警所佩戴密錄器影像檔案未成功存入記憶卡,故無法取得密錄器影像。」

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因此,本件並無其他相關影像證明當時情形為何,故原告主張其並無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故意或過失員警要求停止行駛之情,並非無稽。

則被告未能詳查當時員警攔停過程,逕認原告有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違規行為,於法有違。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既有違誤,則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0000000酒測拒檢.mp4」,(錄影時間為2022/11/27)。
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時間及播放秒數):檔 名:「0000000酒測拒檢.mp4」(2022/11/27 PM10:05,共26秒)
1.影片播放0秒至9秒:
採證光碟顯示警方在台中市○里區○○路○段000號
設置酒駕臨檢站【附圖1-2】(下稱臨檢站),數名員
警揮動指揮棒以攔查車輛。
2.影片播放10秒至影片結束:
⑴10秒-13秒
一輛白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前往臨檢站並停
下,可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附圖3-5】。
⑵14秒-18秒
員警向前盤查【附圖6-7】。
⑶19秒-20秒
員警左手揮動指揮棒往前指及右手往胸口方向向
前指示系爭車輛【附圖8-9】。
⑷21秒-24秒
系爭車輛起步並離開臨檢站,繼續稍微往右向前
行駛【附圖10-12】,數名員警繼續停留在臨檢站
,並未移動,且未聽到哨音。
⑸25秒
系爭車輛消失於錄影畫面【附圖13】,影片結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