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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冠豪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9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設臺南市○區○○路0號2樓
代 表 人 王銘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住○○市○區○○路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12年7月17日中市裁字第68-G1OD40540號裁決及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7月17日南市交裁字第78-G1OD4054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元,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號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7月15日3時1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號前,因「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掣開第G1OD40540號、第G1OD4054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2)。
嗣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於112年7月17日以中市裁字第68-G1OD4054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1),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記違規點數5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7月17日南市交裁字第78-G1OD40541號裁決書,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及處罰主文二之易處處分。
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嗣被告因上開裁決書之處罰主文二尚未生易處處分效力,刪除處罰主文二之易處處分,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下稱原處分2),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員警於案發時地執行巡邏勤務,其施行攔停非屬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不屬「集體攔停」類型,而員警攔查時亦未屬已發生危害之情形,是以即須依現場具體狀況而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情形存在,方可為攔停,此係屬「隨機攔停」之類型。
而系爭車輛原係由原告之女友所駕駛,原告僅係坐在副駕駛座上,因為停車場入口處係一向上斜坡,加上車輛本身底盤較低,致原告之女友無法順利直接駛入停車場,遂先將系爭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入口之斜坡上,兩人再下車查看,並由原告教女友要以何角度駛入停車場,則系爭車輛既僅係停放在停車場入口之斜坡上,自不屬於如同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依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情形可言,即便為引擎啟動狀態下,亦不能據此認定系爭車輛對於交通安全產生危害,舉發員警不得任意以酒精檢知棒請原告進行測試,故本件員警之行為,屬違法攔查,對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影響甚鉅。
㈡原告在員警攔查時雖係坐在駕駛座上,惟僅係為拿車上口香糖始暫時坐上駕駛座,一腳仍然在車外,且駕駛座之車門,更係敞開上並非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亦未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足認原告並無該當「駕駛行為」,與道交條例第35絛第1項第1款之要件不符。
㈢退萬步言,縱認原告有駕駛行為,惟本件原告測得酒測值為每公升0.17毫克,超過規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且原告並無任何危害交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之情節,原告本件之違規應屬輕微,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即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12款,以勸導代替舉發之方式為之,如此裁量始為適當且合法,原處分1及2自難認為適法等語,並聲明:⒈原處分1及2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臺中市○○○○○○○○○○○○0000000000○路○○0000000000號函釋意旨,道路交通法令係為避免行為人於某狀態下駕駛車輛,恐影響交通秩序或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遂禁止駕駛人於酒醉狀態下駕駛車輛。
駕駛人如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因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
查原告於警方關切時表示「沒有。
我要停上去(指停車場),她不會停。」
、「嘿呀,我只是想要移車而已。」
等語,顯見原告甫飲酒結束,仍有操作系爭車輛進入停車場之駕駛意思,又系爭車輛引擎發動,原告於駕駛座手握方向盤,周遭有人員指揮,系爭車輛已處於隨時得行駛之狀態,故主、客觀上,原告之行為應屬操控車輛並已影響交通之「駕駛」行為。
⒉次按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
依採證資料顯示,警方見系爭車輛無故停於道路上遂前往關切,於交談過程中,發覺原告面有酒氣、酒容且有「駕駛」行為,並經檢知器確認原告吐氣含有酒精反應,有酒後駕車之嫌疑,員警依其執法經驗及現場狀況認定原告所駕駛之車輛為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故員警由關切轉換為攔停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定,尚非無據。
⒊今原告明知甫飲酒結束,仍駕駛系爭車輛,並經警方以酒測器確認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0.17mg/L,該當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應受處罰。
另按道交條例第6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原告領有普通聯結車駕駛執照,今駕駛小客車而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應「緩扣」,改記違規點數5點等語。
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部分 本案原告違規於道路中央停車,業已影響西屯路一段來往車輛行車安全,警方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前盤查原告,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本案原告已發動引擎,且亮起剎車燈,顯有駕駛意圖,且於警方到場前已關閉車門顯有駕駛車輛進入停車場意圖,於警方攔查時曾親口承認要幫女友把車開入停車場,聽聞要酒測方才改口,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應屬駕駛行為,舉發單位之舉發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⒉道交條例第68條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⒊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以上。」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有舉發通知單1、舉發機關112年8月2日市警一分交字第1120036609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檢定合格證書、照片、原處分1、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舉發通知單2、原處分2、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8月2日市警一分交字第1120036968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檢定合格證書及酒精濃度檢測值列印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5頁、第39頁至53頁、第75頁至77頁、第81頁至86頁、第89頁至93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7至136頁、第139頁至156頁),堪可採認屬實。
然而,原告否認有何本件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並主張員警盤查、實施酒測之程序與法未合,且原告並無駕駛之行為,自不該當酒後駕車之要件等語,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1及2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
因此,本件爭點應為:㈠舉發機關員警攔停系爭車輛並要求原告配合進行酒測,是否適法?㈡原告是否有駕駛行為?㈢員警未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施以勸導即舉發,原處分是否違法?㈢本件舉發員警對原告盤查、實施酒測之過程,未見有何不法 之處:⒈按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上開規定所稱「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
又此授權員警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雖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駕駛人有明顯酒味,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
實施交通稽查,經員警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應即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實施酒測檢定,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交條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主張本件員警之行為,屬違法攔查云云,經查,本件員警係發現系爭車輛部分車身停於西屯路一段26號前之車道,對此原告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37頁),依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及說明,本件舉發機關員警巡邏時發現系爭車輛有上述交通違規事實,自可客觀合理判斷系爭車輛對於當時交通秩序已達易生危害之程度而予以稽查,又舉發機關員警於稽查系爭車輛後發現駕駛人即原告身上散發酒味乙情,是其攔查後發現原告散發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其所駕駛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懷疑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乃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為,其執法過程核無違法不當之處,則原告上開主張,核無足採。
㈣原告之行為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駕駛汽車」之行為: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指「駕駛汽車」行為,係指行為人基於操縱汽車加以移動的意思,並在其操作、控制下而移動汽車的行為;
若行為人已啟動引擎而使汽車進一步處於可任意按其意志支配移動之情狀,除非其主觀上並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例如僅為檢查、維修或休息等),否則即足以對交通往來造成影響,此時應認可構成駕駛汽車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2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
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則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所稱之「駕駛汽機車」既亦係就酒醉駕車所為處罰要件,應與上開見解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且客觀上於其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或車輛處於可任意按其意志支配移動之情狀,方屬駕駛汽機車行為,倘非出於駕駛目的之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縱使發動車輛,亦非屬駕駛行為。
⒉原告主張本件不屬於駕駛行為云云,然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原告曾表示「沒啦!我要停上去,她(即原告女友)不會停(台語)。」
、「嘿阿,我只是想要移車」等語,顯見有操作系爭車輛進入停車場之駕駛意思,且系爭車輛引擎發動,原告於駕駛座手握方向盤,系爭車輛已處於隨時得行駛之狀態,因此,上開一連串行為屬於車輛由靜止狀態進入啟動車輛並進而行駛之常規駕駛之行為,明顯屬於駕駛人基於操控之目的而為移動車輛之行為,已然屬於「駕駛車輛行為」無誤,原告主張本件不屬於「駕駛行為」應無足採。
㈤原告主張員警未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施以勸 導即舉發,原處分違法,核屬有理由,說明如下:⒈按道安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處理細則,其第12條第1項第12款則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依上開規定,駕駛人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倘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於裁量時應以勸導取代舉發為適當。
此亦為內政部警政署於訂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作為員警取締酒後駕車參考依據時,於四、結果處置(二)規定:「勸導代替舉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之緣由,該作業程序對於所屬員警執行酒後駕車取締作業時,應有拘束之效果。
⒉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固僅能審查行政機關之決定是否合法,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及第201條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縱為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仍得予撤銷;
是行政法院在判斷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有無瑕疵時,除審查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逾越法定裁量界限外,尚應審查是否有以不符合授權目的的方式行使裁量權而有濫用權力情形,且在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力時,雖不能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然仍應就其「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加以認定,再以其「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有無濫用權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26、143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舉發機關倘有未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意旨,審酌相關情節事實、裁量不舉發適當性,即為舉發行為,當有裁量怠惰之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2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本件係因員警察覺系爭車輛部分車身停放車道上,至予以攔查及進行酒測,觀以錄影畫面截圖,當時幾乎無人、車通行,且時間為凌晨3時許,依此判斷,系爭車輛部分車身停放車道上,尚難認為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之情形。
參以如附件勘驗內容所示,本件確實係由原告之女友駕駛系爭車輛在系爭停車場前停下,並非由原告駕駛,被告對此並無意見(本院卷第128頁至129頁),原告下車察看系爭車輛狀況,原告女友亦下車彎腰察看系爭車輛底盤,原告僅因其女友無法順利直接駛入停車場,因而坐於駕駛座要判斷如何駛入停車場。
佐以如附件所示勘驗內容,原告當時未有走路不穩、癡呆、答非所問或散發酒味之酒醉行為與狀態,況且,被告亦未能釋明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何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之結果,則其逕自不施以優先勸導,該裁量判斷即有瑕疵。
本件原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7毫克,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且無法證明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應符合「勸導代替舉發」之要件,該舉發程序自有瑕疵,被告據此所為原處分1及2,亦有違誤,應予撤銷。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1及2認事用法有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1及2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原被告各自提供之數個採證影像,原告所附分別為「行車紀錄器(前鏡頭1).mp4」、「行車紀錄器(後鏡頭1).mp4」(錄影時間皆為2023/07/15)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
被告所附為「00000000000000_007673.TS」、「00000000000000_007674.TS」、「00000000000000_007675.TS」、「00000000000000_007676.TS」、「00000000000000_007677.TS」、「00000000000000_007678.TS」(錄影時間皆為2023/07/15)等6個有影像、有聲音之連續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顯示時間/播放時間):
檔 名1:「行車紀錄器(前鏡頭1).mp4」(2023/07/15 03:0 6:24時至03:08:50時,共2分25秒)
⒈影片時間03:06:24至影片結束:
⑴03:07:45-50
採證影片顯示原告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
台中市西屯路一段(下稱系爭路段)準備右轉至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即城市車旅停車場
台灣大道三站,下稱系爭停車場)【附圖1-2】
,50秒系爭車輛在系爭停車場前停下【附圖3】
。
⑵03:07:56-03:08:04
從擋風玻璃右上角之反射畫面,可見系爭車輛
乘客起身、移動、開車門【附圖4-6】。
⑶03:08:05-12
原告出現在畫面(車頭右前方)察看系爭車輛
狀況【附圖7-9】。
⑷03:08:13
原告從車頭右前方走至車頭左前方逐漸消失在
畫面【附圖10-11】。
⑸03:08:22-26
原告女友從系爭車輛右前方出現在畫面並彎腰察
看系爭車輛底盤【附圖12-15】。
⑹03:08:27
原告女友在畫面(車頭右前方)消失【附圖16
】
⑺03:08:40
原告女友出現在畫面(車頭右前方),從系爭
車輛右前方走至左前方,並消失在畫面【附圖1
7】,影片結束。
檔 名2:「行車紀錄器(後鏡頭1).mp4」((2023/07/15 03:06:24時至03:08:49時,共2分24秒)
⒈影片時間03:06:24至影片結束:
⑴03:07:46-50
採證影片顯示系爭車輛由系爭路段右轉至系爭
停車場)【附圖18】,50秒系爭車輛在系爭停車
場前停下【附圖19】。
⑵03:08:12-17
原告女友出現在畫面(車尾左後側),從系爭
車輛後面車尾左後側走到右側,並消失於畫面
。
檔 名3:「00000000000000_007673.TS」(2023/07/15 03:11:39時至03:14:3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03:11:39至03:14:03:
⑴03:13:54-59
員警密錄器顯示系爭車輛停在系爭停車場前,
駕駛座車門開啟,駕駛座露出一支腳,腳又伸
進去駕駛座裡【附圖20-21 】,原告女友站在
系爭車輛車頭右前方。
⑵03:14:00
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關上【附圖22】。
⑶03:14:03
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開起【附圖23】。
⒉影片時間03:14:04至03:14:21:
員警:你的車怎麼了?(台語)
原告:沒啦!我要停上去,她(即原告女友)不會
停(台語)。
員警:上不去喔!底盤太低還怎樣?
原告:...(聽不清楚)
員警:你眼睛怎麼這麼紅?你有喝酒喔?(台語)
原告:嘿阿,我只是想要移車
(19秒員警取出酒精測試棒請原告吹氣,酒精棒亮
起,有酒精反應【附圖24-25】)
⒊影片時間03:14:22至影片結束
員警請原告下車【附圖26-27】
員警:鑰匙先拔下來
原告:...我還沒開(台語)
員警:你坐在駕駛座發動,身分證報一下
檔 名4:「00000000000000_007674.TS」(2023/07/15 03: 14:39時至03:17:3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03:14:39至03:15:15:
員警:身分證
原告:...(報身分證號碼)
員警:車主是你?
原告:....是,剛才是她開的(即原告女友),開
不太上去(台語)
員警:沒有用阿,看到就是你,在發動的
員警:跟你講齁
原告:我有行車紀錄器,可以給你看(台語)
員警:跟我講沒有用
原告:我都還沒開始開欸(台語)
員警:跟我講沒有用
(此時可見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0【附圖2 8】)
⒉影片時間03:15:15至影片結束:
⑴03:15:23
原告:我車都還沒開始開欸(台語)
原告:我開都還沒開始開欸(台語)
員警:你坐在上面手握著方向盤就算了
原告:...
員警:你跟我講沒有用
員警:你現在跟我講沒有用,我跟你說,剛才
就跟你講了
(另名員警:道交條例是說發動狀態在駕駛座)
員警:你還握著方向盤,這有錄音錄影
原告:我車子沒有動阿
員警:我現在跟你說,甲○○先生,你聽我講完
齁,你現在有酒精反應齁,現在跟你做正
式的酒測,酒測數值出來0.15以下就讓你
離開,0.15至0.24之間給你開單扣車,0.
25以上你就要去法院,這樣了解嗎?
員警:你還有第2個選擇,如果你不測的話,罰
最高的罰金18萬,然後給你扣車、吊銷駕
照3年,不可以考照還要扣你車牌。
原告:阿這個假設我沒有行駛、沒有動...
員警:跟法官講
原告:...
員警:我們看就是有
原告:我沒有動阿
員警:你坐在駕駛座阿,然後引擎發動就算
而且你手握方向盤,我們看到就是這
樣違則
員警:你當時就是這樣放在這邊,道路上你如
果說你沒開
原告:我沒開阿
員警:你說檢察官會相信嗎?
原告:好 沒關係我有行車紀錄器
員警:好你自己備著喔,你可以給法官
員警:....
原告:我也沒有怎樣...
員警:我就已經跟你說了
原告:不懂...她沒辦法才開幾次而已,我不懂
我教她弄了一下
員警:你就不能坐在駕駛座上面...
原告:我要教她...我當然要坐在上面阿
(另名員警:因為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子的話..)
原告:重點是你們如果有開動了,那我沒話講
員警:阿你就是坐在駕駛座上
原告:反正我有行車記錄器
員警:你有行車紀錄器沒關係
原告:...
員警:你要不要做酒測?
原告:可以啊我可以
員警:測一測...什麼時候喝的?
原告:我剛剛喝而已,因為剛她開回來,移不上
去我要去教她
員警:阿這樣喝幾分鐘?【附圖29】現在3點11
分。
原告:幾分鐘喔?
員警:對
檔 名5:「00000000000000_007675.TS」(2023/07/15 03: 17:39時至03:20:39時,共2分59秒)
⒈ 影片時間03:17:39至03:18:53:
原告:差不多半小時到1個小時前
員警:我們可以漱口(給原告水喝)【附圖30-31】
原告女友:我真的停不上去...
員警:...
原告:因為她不好用幫她用一下 ,我要教她怎麼
用
員警:你不能坐在駕駛座
原告:阿沒辦法
原告女友:阿真的開不上去....我會多練的
員警:你喝多少?1瓶2瓶3瓶?
原告:1杯阿,1杯而已
原告女友:他臉都是紅的
員警:那也不一定會超過阿,但是如果超過,還
是要照程序來。
原告女友:我們是第1次阿
(原告還在喝水)
⒉影片時間03:18:54至影片結束:
員警:準備好了嗎?
(拿新的吹嘴打開給原告【附圖32】)
員警:嘴巴是沒有水喔
原告:好
員警:來,深呼吸齁
(原告吹氣【附圖33】)
員警:來大力一點,來 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
(酒測值為0.17【附圖34】)
員警:這個沒有很高,但是要扣車喔,0.17
你不用去法院,但是要扣車
原告:要扣車,這樣我怎麼..
(另名員警:就是你要去繳錢)
原告:所以是繳什麼
(另名員警:你要去監理站繳)
原告:那是繳什麼
(另名員警:罰鍰,你不會有前科,就像開紅單
被開單一樣...)
原告:阿大概是多少錢?
員警:1萬塊
(另名員警:要看你是不是有紀錄而定,第1次的
話基本是罰最低的)
原告:..假設我目前生活狀況沒辦法的話,那怎
麼辦?
(另名員警:申請分期付款)
員警:你沒有酒駕紀錄的話
原告:我是絕對沒有酒駕紀錄
員警:可以申請分期付款,你這邊簽名
(員警給原告簽名【附圖35】)
原告在簽名,原告女友與警員在旁交談,影片結
束。
檔 名6:「00000000000000_007676.TS」(2023/07/15 03: 20:39時至03:23:3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03:20:39至影片結束:
(03:21:08開始交談)
員警:我歡迎你申訴讓法官來認定,但是我們
認定就是這樣子,阿你如果要...
( 另名員警:法律就是規定這樣子啦,阿它也
沒有寫很詳細,它就只寫說發動狀態人在駕駛
座就是這樣)
員警:你還是停在路邊... 我都歡迎你申訴啦
!就我們而言,我們認定就是這個樣子.
.. 沒有進法院就不錯了!
(員警繼續製單,影片結束)
檔 名7:「00000000000000_007677.TS」(2023/07/15 03: 23:39時至03:26:3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03:23:39至影片結束:
(03:24:02開始交談)
員警:你的車子要我們幫你開去派出所,還是要
請拖吊車來,還是要請你女朋友開過去,
在後面而已?
原告:哪時候可以回來?
員警:你要先去繳錢,然後就可以...
員警:我們不收錢的
(員警製單並請原告簽名)
員警:這兩張拿去監理站繳一下
原告:假設我要申訴的話,我要...
員警:你去監理站,你去繳費的時候順便...
(員警告訴原告如何領車、申訴及繳費,影片
結束)
檔 名8:「00000000000000_007678.TS」(2023/07/15 03: 26:39時至03:29:3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03:23:39至影片結束:
員警:車子讓你開過去還是我們幫你開過去
還是要請拖車
員警:你沒有喝啦齁(指原告女友)...在後面
而已...你不能就這樣開走喔,不然就
妨礙公務喔!這樣了解喔
原告:假設我車子去到拖吊場那會算錢嗎
(另名 員警:你是說保管費嗎?)
原告:對
(員警:那我就不太確定欸,這是他們內部作業..)
員警:你就載先生跟著我們的機車這樣,..很
快,車子不能開走喔,再跟你說1次喔!
不然就妨礙公務
原告簽完名,原告女友開車跟在員警機車後面,
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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