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597,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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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597號
原 告 戴維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告112年3月28日中市裁字第68-G49B20084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關於處罰主文欄第二項「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

(二)駕駛執照經吊(註)銷者,自吊(銷)後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部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二即新臺幣200元,餘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緣原告駕駛號牌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11月3日10時04分許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在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行為,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49B2008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12年3月2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49B2008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5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逾到案期限60日以上之第四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1年12月3日),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12,600元整,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2年4月27日前繳納、繳送。」

、「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

(二)駕駛執照經吊(註)銷者,自吊(註)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原告不服上開違反第21條第1項第5款部分「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部分(本院卷第24頁),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訴外人戴啟俊開車戴原告至玉山銀行辦信用卡補發,將系爭車輛停至公車站,戴啟俊至附近商店買香煙, 因原告在身心科就診,時有認精神認知失調,被員警問時始誤為自己駕車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關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部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按交通違規行政爭訟之舉證責任原理,應與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原理相類似,即原告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係原告應就「訴外人戴啟俊為實際駕駛人」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況員警密錄器影像顯示,原告對於員警之問題,均對答如流,亦能清楚說明違規臨時停車之緣由,且亦承認將車輛停放於違規地點,難認原告主張「其非實際駕駛人,僅因當時精神障礙致誤實際駕駛人」一事為真實。

⒉、查原告於員警採證時下車,又稱其僅停放2分鐘,系爭車輛尚非不能立即行駛,應屬臨時停車,且公共汽車招呼站之範圍,仍以「公車停靠區」標線標示為準,依採證照片,系爭車公車停靠區」之「車」字標線上,自屬於公共汽車招呼站之範圍內臨時停車,該當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⒊、次查原告駕駛執照於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吊扣在案,且為原告所明知,竟仍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違規事實明確,該當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1、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4、行為時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逾到案期限60日以上者)。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5月11日中市警四分交字第1120018544號函暨所附之職務報告書、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82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43頁、第47頁、第49頁、第53頁、第55頁、第57頁、第59頁、第61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戴啟俊開車戴原告至玉山銀行辦信用卡補發,將系爭車輛停至公車站,戴啟俊至附近商店買香煙,因原告在身心科就診,時有認精神認知失調,被員警問時始誤為自己駕車等語。經查,被告所提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4至29頁、第31頁至33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員警見系爭車輛於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事實,遂予以盤查,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開啟著,原告下車,員警要求原告提供證件或告知個人基本資料以供稽查,如原告並非實際駕駛者,於下車後理應堅決向員警表明其非駕駛者,然原告在員警詢問過程中,從未提及其非駕駛人,復提及已停車2分鐘及之前違規事件等語,與原告起訴主張因其非駕駛人乙節明顯不符,亦核與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當時去銀行,銀行通知車子擋在那邊,我才出來,警方跟我說要拿證件,我才把車門打開拿證件,但也不能因此證明我有開車,只構成我有臨時停車。密錄器只有錄到我把門打開拿證件,我覺得如果是我在路上開車被攔停,這樣就是無照駕駛,但是我是在銀行路口,銀行叫我去移車,警察盤查我。」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前後不一,是原告上開主張,即無可採。而原告之駕駛執照吊扣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此有駕照歷史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臺中地院第65頁),原告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猶駕駛系爭車輛,自屬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行為無訛,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部分,並無所據。

㈣、原處分主文欄第2項所為「易處處分」有違誤: 1、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得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附款之記載。

上開規定所稱「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係就授益行政處分而言,負擔處分不生「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問題。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形式或實質確定後而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

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此等易處處分性質上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涉及人民權利,處罰應明確,且無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得作成附條件之易處處分,自不得附條件(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所為原處分主文欄第2項之易處處分,依上開說明,為涉及人民權利之負擔處分,自不得附條件,該易處處分之記載有明顯重大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應屬無效,應予撤銷。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原告如原處分主文第1項之處分,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處分主文第2項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屬無效之處分,原告請求撤銷主文第2項,則有理由,應予准許,併酌量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2個檔案,分別為「2022_1103_102625_008.MP4」、「2022_1103_103126_009.MP4」(錄影時間皆為2022/11/03)。
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1:「2022_1103_102625_008.MP4」(2022/11/03 10:26:24時至10:31:24時,共4分59秒)
⒈影片時間10:26:24至10:28:43:
⑴10:26:25
員警密錄器顯示停放鄰近臺中市○○區○○路00
0號(即衫洞精品)白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駕
駛座車門開啟著,有位男子下車(下稱甲男)【附
圖一】。
⑵10:26:27-10:27:33
(甲男與員警展開對話【附圖二】)
甲男: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員警:這公司車還是你的車?
甲男:自己的車
員警:好!那駕照麻煩一下
甲男:我駕照沒帶
員警:好
(此時可見系爭車輛位於玉山銀行前,旁有公車
站牌【附圖三】)
員警:沒關係我幫你查
甲男:好
員警:身分證字號?
甲男:Z000000000
員警:出生年月日?
甲男:86年8月23日
員警:正常沒問題,車子是誰的?
甲男:我爸的名字,戴啟俊
員警:戴啟俊?住北屯是不是?
甲男:對
員警:這個戴維廷先生嘛
甲男:對
員警:你幾點停的啊?
甲男:我剛剛才停的
員警:停多久?
甲男:停大概2分鐘
員警:2分鐘?
甲男:對
⑶10:27:35-10:28:43
員警:這個戴維廷先生你的駕照為什麼被吊扣?
甲男:我昨天去繳駕照回去的,因為那個
員警:對
甲男:之前有那個違規
員警:對一件
甲男:對一件,然後被吊扣
員警:對啊,你吊扣,你不能開車欸
甲男:喔
員警:你知道嗎?
甲男:對
員警:你這樣子吊扣期間駕車,這樣駕照會被
吊銷喔!
甲男:對
員警:你知道嗎?
甲男:知道啊!
員警:你這一筆繳了嗎?
甲男:繳了,繳3000塊!然後昨天去上課
員警:對
甲男:阿原本是3月份要去上課,啊我昨天就去
上課了!參加道路講習
員警:啊什麼時候駕照會還你?
甲男:他扣一個月
員警:那沒辦法囉!你這樣子違規停車
甲男:敦化路
員警:大墩路
甲男:喔對 大墩路
員警:大墩路800號,我們依規定要開立這個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齁,這個叫作公車
停靠區,你剛有看到公車嘛!
甲男:有
員警:公車靠不進來,對
甲男:喔
⒉影片時間10:28:44至影片結束
⑴10:28:51-10:30:33
員警:我跟你開比較輕的齁,因為你說你才停
兩分鐘嘛!
甲男:對 因為我的信用卡遺失了,我就趕快
去裡面櫃台做一個補發的動作。
員警:補發是不是?
甲男:是,所以當時我也沒有想那麼多,我比較
緊急,我就趕快,車停了就趕快跑進去,
然後跟他講說,就是卡片遺失了!
員警:那我這邊要註記禁止駕駛!你有無朋友來
幫你開車?
甲男:有!
員警:有啦齁!我建議你不要再開啦!
甲男:好
員警:因為為什麼呢?第一個,你如果駕照在吊
扣期間,你等於是無照,無照期間再開車
的話,發生交通事故的話,保險公司不理
賠的!
甲男:喔完全不理賠?
員警:對對,所以你會很吃虧喔!就算你今天被
撞、你完全沒責任,然後你就很倒楣啊!
甲男:對
員警:我被撞的人竟然保險公司還不賠我!
所以,這一點你在這段期間可能坐計程車
或者騎電動自行車,那個不用駕照!
甲男:對
員警:好,這個要跟你提醒一下!不然你又不知
道,然後又被罰、又發生交通事故。然後
今天尷尬的點是你的責任比較大,然後你
有談到理賠的問題,你又沒有保險可以幫
你!
甲男:對
員警:那你又會要自己花錢
甲男:不好意思!
員警:就很麻煩
甲男:對
⑵10:30:38-10:31:24
員警:我這邊有寫禁止駕駛,這個電腦化了,它
只要輸入你的資料,全部都會有紀錄。
甲男:對
員警:B?啊O
甲男:新竹出生的
員警:那你要跑一趟監理站處理一下
甲男:去監理是上課還是?
員警:诶,你要問監理站。因為這個監理站它是
裁罰單位。
甲男:對
員警:因為這個我們這個電腦資料都是從監理站
拉出來的、都是同步的。來!這邊跟你開
臨時停車而已…。
(員警製單後示意甲男查看)
檔 名2:「2022_1103_103126_009.MP4」(2022/11/03 10:31:24時至10:35:42時,共4分17秒)
⒈影片時間10:31:24至10:31:46:
(承上檔名1對話,員警示意甲男簽名【附圖四】)
員警:…比較輕。啊如果停車是1200起跳。
甲男:好(簽名)
員警:好,那你要請朋友來開車喔!
甲男:好
員警:你不要開了喔!你開了不太好
甲男:好
員警:不要冒險!
甲男:好
員警:這樣就好囉!通知朋友來開
⒉影片時間10:31:24至影片結束:
53秒可見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附圖 五】,並位於公車停靠區,「車」字上。甲男上車
,員警繼續執行職務,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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