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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6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源生好企業社
代表人洪美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2年度交字第64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月29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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