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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42號
原告陳政壕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楊忠恩
邱祥杰
王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3點之裁罰部分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1點之裁罰部分撤銷」。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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