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5時11分許,駕駛牌
- 二、兩造之聲明與陳述:
-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原先於該平交道前停等火車經過後,遮
- (二)被告則答辯以:依監視器畫面影像可知,系爭車輛通過平交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於平交道遮斷器放下時
- (二)本件適用之法令:
- (三)原告對其駕駛系爭車輛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乙節,主觀上至少
- 一、檔名「平交道全場景西0(000000000-00000000
- (四)再鐵路平交道之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而肇事者,吊
-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
- 四、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
-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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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35號
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建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李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9月22日彰監四字第64-I8MB50144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5時11分許,駕駛牌號AQG-2317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彰化縣田中鎮復興路鐵路平交道時,因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闖越平交道,致遮斷器下降過程撞擊其車斗而毀損、掉落,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為有「遮斷器開始放下,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違規行為,填製掌電字第I8MB5014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被告續於112年9月22日以彰監四字第64-I8MB5014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4,5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銷駕駛執照。
二、兩造之聲明與陳述: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原先於該平交道前停等火車經過後,遮斷器升起,其駕駛系爭車輛跟隨前面2部車輛通過平交道時,警鈴又響起且遮斷器放下,惟車輛已經在加速中無法停止,導致降落之遮斷器砸到系爭車輛之車斗而斷裂。
原告當時會緊張,還停留在現場30分鐘但沒有警察或鐵路局人員到場,也不知道要通報,才開車離開。
原告承認有過失,但其為園藝貨車司機,遭吊銷駕駛執照將無法工作而影響家庭生計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有關吊銷原告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二)被告則答辯以:依監視器畫面影像可知,系爭車輛通過平交道前方網狀線以前,閃光號誌已經顯示且遮斷器開始放下,卻仍闖越而撞斷遮斷器致肇事,其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原告主張遮斷器升起不到10秒鐘又放下是人為疏失部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故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於平交道遮斷器放下時經過致遮斷器撞擊車斗而受損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戶籍謄本、信件2紙、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2年8月18日田警分五字第1120016578號函(檢附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異議案件查詢意見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原處分與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10月27日田警分五字第1120022049號函(檢附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異議案件查詢意見表)、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見本院卷第21-25、59、65-70、75-81、89頁)在卷可稽,首堪認為真實。
(二)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54條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⑵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之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
3、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項)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第2項)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5、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⑴第17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項)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
其劃設規定如左:……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第2項)本標線為黃色。
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⑵第209條:「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
(三)原告對其駕駛系爭車輛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乙節,主觀上至少有過失之可歸責、可非難事由: 1、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反面言之,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均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而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及該事實係屬違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直接故意),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且知悉該事實係屬違規者(間接故意)而言;
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無認識之過失),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之過失)而言。
2、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系爭車輛行經平交道過程,結果如下:
一、檔名「平交道全場景西0(000000000-000000000).avi」,為彰化縣田中鎮復興路平交道西側路口監視器之畫面,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 (一)畫面時間2023/07/19 10:58:11-10:59:57 1、畫面時間10:58:11-10:59:29,彰化縣田中鎮復興路平交道(下稱平交道)東側平交道遮斷器(下稱東側遮斷器)放下,與閃光號誌設備(下稱閃光號誌)閃爍,警鈴已響;復興路西向車道之用路人等待火車通過而停等於東側遮斷器前方【照片1-1、1-2】。 2、畫面時間10:59:30-10:59:37,火車通過平交道【照片1-3、1-4】。 3、畫面時間10:59:38-10:59:44,東側遮斷器尚未升起,閃光號誌持續閃爍,警鈴仍響【照片1-5】;畫面時間10:59:44,東側遮斷器升起,閃光號誌不再閃爍,警鈴停止【照片1-6、1-7】。 4、畫面時間10:59:44起,用路人魚貫通過平交道【照片1-8】。畫面時間10:59:51-10:59:57,閃光號誌閃爍,東側遮斷器未放下,未有警鈴聲,此時用路人仍有序通過平交道【照片1-9、1-10、1-11、1-12、1-13】。 (二)畫面時間2023/07/19 10:59:57-11:01:09 1、畫面時間10:59:57,復興路西向車道出現一藍色自用小貨車(即系爭車輛),系爭車輛自東向西行駛【照片1-13、1-14】,待系爭車輛車頭通過黃色網狀線、位於鐵軌上方時,東側遮斷器下降【照片1-15】,並於系爭車輛全車離開網狀線時與地面呈45度【照片1-16】,迨系爭車輛離開畫面時方與地面平行,斯時平交道西側平交道遮斷器(下稱西側遮斷器)開始下降【照片1-17】。 2、畫面時間11:00:02-11:01:09,警鈴持續響起並伴有廣播提示,東側遮斷器放下,閃光號誌持續閃爍【照片1-18】。【檔案結束】 二、檔名「平交道全場景東0(000000000-000000000).avi」,為彰化縣田中鎮復興路平交道東側路口監視器之畫面,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 (一)畫面時間2023/07/19 10:58:08-10:59:38(以下略) (二)畫面時間2023/07/19 10:59:49-11:00:16 1、畫面時間10:59:49,警鈴再次響起(此次警鈴聲較前此小聲),復興路東、西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未降下【照片2-9】。畫面時間10:59:49-11:00:00,用路人持續通過平交道【照片2-10、2-11、2-12、2-13】。 2、畫面時間11:00:01,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右側,位於鐵軌上方,斯時有火車快要進平交道的警告語音,復興路東、西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皆未降下【照片2-14】。當系爭車輛車頭進入黃色網狀線時,東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已下降,而西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仍未降下【照片2-15】。 3、畫面時間11:00:02,東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下降過程中與系爭車輛之吊臂發生碰撞【照片2-16、2-17】,並於系爭車輛經過黃色網狀線後掉落於地面【照片2-18、2-19】。 4、畫面時間11:00:05,西向車道之西側遮斷器始降下【照片2-20】,至畫面時間11:00:10與地面平行【照片2-21】,此時系爭車輛已通過平交道,後沿道路方向往前行駛,並消失於畫面之中【照片2-22】。 (三)……【檔案結束】 有勘驗筆錄及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20、123-144頁)。
析以勘驗筆錄內容及編號1-8~1-16之勘驗畫面截圖照片,畫面時間10時59分51秒時,警示之閃光號誌已經亮起,且警鈴聲也已經響起,系爭車輛斯時尚未通過黃色網狀線,直至數秒後之畫面時間10時59分57秒,系爭車輛始通過黃色網狀線並穿越鐵軌,足見系爭車輛尚未行至黃色網狀線前,原告已有相當之機會知悉平交道遮斷器即將放下、火車即將通過之事實,原告卻未停車等待火車通過,其對此違規行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原告復自承自己有過失等語,且本件查無緊急避難等減免責任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事實概要欄所載違規行為仍須負責。
(四)再鐵路平交道之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為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所明文。
而吊銷駕駛執照係上開條文所明定,只要符合法明文之要件,行政機關並無裁罰與否之裁量權。
原告主張其職業為司機,若駕駛執照遭吊銷將造成無法工作及家庭生活困難等語,並非本件可主張阻卻違反交通法令之理由,尚不得作為影響原處分效力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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