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982,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82號
原 告 蔡昌佑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98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送達至原告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