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更一,8,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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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

代表人柯進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其上訴理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法官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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