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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文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5條第1項第5款、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至於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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