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巡稅簡,1,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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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巡稅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謝清林
被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黃國樑
訴訟代理人 張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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