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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浚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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