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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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