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行執,41,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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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十軍團三六化學兵群

代 表 人 謝豐謚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對李吉忠、王碧子聲請: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本件執行名義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11月9日中院平行107年行執弘字第50號債權憑證,然上開債權憑證僅記載債務人李牧剛,並未記載李吉忠、王碧子,請聲請人補提據以為對債務人李吉忠、王碧子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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