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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蔡翰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蔡翰輝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月 26日
法官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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