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3,交,1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8號
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度交字第18號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佳燉
書記官 周俐君
通 譯 翁嘉琦
到庭關係人:
原 告 江文廷 到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未到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未到
複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到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宣示判決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9日11時1分許,駕駛牌號992-YS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中區成功路與繼光街口時,經民眾檢舉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查證後認屬實,填製中市警交字第GFJ5260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

被告續於112年12月1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FJ5260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認原告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理由:參以附表所示勘驗筆錄,行人已站立於第一、二段枕木紋間,行人持續將頭微微向右轉、探頭查看來車,系爭車輛行經停止線前,左前方雖有一輛灰色小客車停放於對向車道路旁,然因行人欲察看有無來車,其站立位置仍位於灰色小客車前方接近道路位置,系爭車輛接近停止線前,從駕駛人角度應可以看見灰色小客車前方站立之行人,惟系爭車輛仍逕行穿越停止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且於行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僅約2組枕木紋(即約2公尺),其間距離小於交通部所公布「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採認之3公尺距離。

且衡以當時主、客觀情形,原告主觀上至少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反面解釋,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三、綜上,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勘驗筆錄(檔名「36b4418.mp4」,畫面為檢舉人行車記錄器前鏡頭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0分19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
(A)檢舉人面繼光街與成功路(成功路為西北、東南向之單行道,設有二車道)交岔口,檢舉人騎乘機車暫停於成功路側右側車道停止線後方。
停止線前方劃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該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為西北東南向。
(B)畫面時間2023/8/19 11:01:28-11:01:32 a.畫面時間11:01:28-11:01:29,一身著紅色上衣之行人(下稱行人)站立於第二段枕木紋上方,頭微微向右轉探頭查看來車方向【照片1、2】。
b.畫面時間11:01:29-11:01:30,行人向後退至第一、二段枕木紋間並暫停於此【照片3、4】。
畫面時間11:01:30-11:01:32,一白色小客車自畫面左側出現,該白色小客車自檢舉人左側行經停止線、穿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並未減速、煞車(白色小客車之左側輪胎位於第4段枕木紋);
斯時行人仍站立於第一、二段枕木紋間,行人持續將頭微微向右轉、探頭查看來車,行人與白色小客車約距離2組枕木紋【照片5、6、7、8】。
檢舉人微向左轉時可以看見成功路左側車道道路邊緣有一灰色小客車臨時停車,行人站立於灰色小客車前方【照片7、8】。
(C)畫面時間2023/8/19 11:01:32-11:01:48 a.畫面時間11:01:32-11:01:35,一黃色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畫面左側出現,沿道路方向往前行駛,系爭車輛行經停止線前,駕駛人角度可以看見灰色小客車前方站立之行人【照片9】。
惟系爭車輛仍逕行穿越停止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期間車速不快、煞車燈未亮起、未有驟然減速、鳴按喇叭等情。
系爭車輛行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行人仍站立於第一、二段枕木紋間(即灰色小客車前方),持續將頭微微向右轉、探頭查看來車,當時系爭車輛左側輪胎貼近第4段枕木紋左側邊緣,行人與系爭車輛約距離2組枕木紋【照片10、11、12、13】。
b.畫面時間11:01:35,待系爭車輛進入繼光街與成功路交岔口後,行人往前走一步後停下(腳尖位於第2段枕木紋【照片14】),並於該處等待其他小客車通過【照片15、16】。
畫面時間11:01:43,行人起步穿越成功路【照片16、17】。
c.畫面時間11:01:45,檢舉人:「沒人要讓,可憐。
(台語)」【檔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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