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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圖
訴訟代理人 張文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益圖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5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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