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3,交,26,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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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吳峻源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2年12月27日中市裁字第68-ZAC157971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

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號牌BEJ-886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6時55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54.1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線指示變換車道)」,遭民眾於112年9月16日檢舉,經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逕對車主掣開第ZAC157971號舉發通知單,嗣後車主轉歸責於原告,被告續於112年12月2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 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基準(應到案期限:112年12月8日,申訴日:112年11月9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3,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系爭車輛在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53分14秒通過遠通電收ETC機場系統高公局北向44.7公里處,並不是民眾檢舉北向54.1公里處,違規時間地點不符合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⒈依舉發機關檢附採證資料顯示,國道1號北向54.1公里處,中線車道與內側車道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分隔,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中線車道穿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至內側車道,自屬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⒉原告依遠通電收遠通電收ETC門架時間明細主張,其於16時53分許已在ETC機場系統-高公局北向44.7公里處,非民眾檢舉北向54.1公里云云。

惟查,原告提供「遠通電收ETC門架時間明細」,系爭車輛於112年9月12日16時45分許行經【中壢-機場系統門架】(即行經國道1號北向62K中壢交流道至北向52K機場系統交流道間),與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設定之時間112年9月12日16時55分許,雖有誤差。

但檢舉民眾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之時間,會因為個人設定而有所誤差,惟並不影響被告依據檢舉影像及原告遠通電收ETC門架時間明細,綜合認定原告確實於112年9月12日行經違規地點,並有上開違規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84頁、第87至90頁),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線指示變換車道)」違規之事實。

㈡原告主張其於16時53分許已在ETC機場系統-高公局北向44.7公里處,非民眾檢舉北向54.1公里云云,並提出etag通行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惟按行車紀錄器係錄影設備,顯為科學儀器之一種,縱未經定期校正,所拍得之影像亦得經科學考證其真實性,且依度量衡法第5條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之規定,行車紀錄器亦非屬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定期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種類及範圍,是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所拍得影像當無庸以業經定期校正作為具證據能力之合法要件,自不因拍得影像畫面所呈現之時間或經緯度與實際不符,即當然喪失其證據資格至明。

況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處理細則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舉發通知單之記載,並未規定必須記載分秒無差之違規時間及一字不漏之違規地點,而舉發通知單就違規時地之記載,僅係令舉發對象得知悉違規時地而不致有所誤認,並資以辨識行為同一性,是若所載時地為舉發對象可得確知而無誤認行為同一性之虞者,即無違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以本件警員製單舉發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線指示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就違規事實之記載尚屬明確,不致有誤認之虞,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又本院併審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系爭車輛是否原告的?)原告車牌跟顏色是一樣的。」

、「(對於上開勘驗結果及擷取畫面列印出的相片,有何意見?)原告車型、車輛、顏色沒有錯誤。」

等語(本院卷第84頁),已承認附件所示勘驗筆錄顯示之車輛為系爭車輛;

暨衡之各駕駛人行車紀錄器顯示之時間快慢不一,有誤差值本屬正常現象,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與實際時間有落差,亦屬合理,本難期其完全符合中原標準時間等情,故本院認為即使檢舉人行車紀錄器之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稍有誤差,仍無足影響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線指示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及該違規事實同一性之判定,殊難據此指摘原處分係屬違法,則原告前開主張,並無可採。

㈢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並說明: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

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⒉查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業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30日施行。

本件並非當場舉發,依修正後第63條第1項規定已無庸記違規點數而對原告有利,是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處分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因法律變更應予撤銷。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關於請求撤銷原處分中違規記點2點部分有理由,其餘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被告敗訴部分係因法律變更所致,非可責於被告,本院認原告仍應負擔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全部,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三、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九款。」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規:「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五、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六、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第1、2項規定:「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
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
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RV-00000000000000-fseb4.mp4_00000000_143223.mp4」,(錄影時間為2023/09/12)。
上開檔案為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RV-00000000000000-fseb4.mp4_00000000_143223.mp4」(2023/09/12 16:55:37時至16:55:43時,共5秒)⒈55:38-39採證影片顯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系爭車輛)行駛於國道一號北向中線車道,中線車道與內側
車道間設有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實線側靠中間車道
,虛線側靠內側車道【圖1-3】。
⒉55:39-43系爭車輛自中線車道跨越變換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實線側至虛線側之內側車道,左邊方向燈閃爍
【圖4-8】,後繼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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