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3,交,26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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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62號
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3月14日中市裁字第68-G5PE4007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21時22分許,駕駛其所有牌號BCY-585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非本件起訴範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查。

詎原告當場向員警坦承自己有飲酒後駕駛系爭車輛之事實後,員警欲請原告對酒精感知器吹氣時,原告稱自己急於上廁所,經員警同意後,原告進入屋內數分鐘均未再出現,並由其親友將房屋門緊閉及拉下鐵捲門,使員警無法與原告接觸,舉發員警遂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填製掌電字第G5PE400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

被告認原告上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7條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處罰,續於113年3月14日,以中市裁字第68-G5PE400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兩造聲明及陳述: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認原告有事實概要欄所載之違規事實,自應對原告有拒絕酒測之意思、行為事實,及對員警攔查程序、檢測均符合程序、已完整告知權利事項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等相關事項負舉證之責,否則即屬違反正當程序,應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將原處分撤銷。

又舉發機關員警於舉發過程中有無全程連續錄影之事實與本案舉發程序是否合法相關。

且本件自原告受員警攔查至其進入民宅前,員警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亦未告以拒測之法律效果;

而在員警同意原告進入住宅如廁後,原告反覆表明自己會接受酒測,於攔查時也坦承自己有飲酒之事實,並無刻意躲避、拖延,難認有消極拒測之情,當時係居住於該民宅之租客關閉大門,並非原告所能控制,僅憑該租客自行關閉大門之舉措認定原告有消極拒測之行為,尚嫌速斷。

原告是否有前揭違規事實,應綜合當時所有事實情況予以認定,然原處分並未詳究原告有正當理由,並無拒絕接受酒測之意思,容有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觀諸員警之密錄器影像,原告確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其行為已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之駕駛行為危害交通秩序與安全,屬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員警自得要求原告配合實施酒測。

再員警攔停原告、確認原告身份,原告稱其甫飲酒完畢後,隨即要求進入自宅如廁,在員警同意原告入內至影片結束,原告均未出現,隨後由該民宅內原告之親友強硬關閉大門及鐵捲門,顯然原告進入民宅內並非腹瀉之故,而係為藉此躲避警方後續之稽查取締及酒測程序,原告有意拖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施行,確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則其主張顯為事後推諉之詞,應不足採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其餘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3年4月2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130040828號函暨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原處分與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見本院卷第61、65-68、77-79、85-87頁)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本件依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以觀,兩造之爭點為:原告主張舉發機關員警未告知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不得以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處罰,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⑵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⑶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⑷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2、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二)原告主張舉發機關員警未告知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不得以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處罰,並無理由: 1、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其中所謂「拒絕接受」,包含停留現場接受攔查但明白表示不願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或雖未明白拒絕然藉故拖延(如一再請託、故意使其吹氣無法產生結果等),另若駕駛人於員警尚未執行吐氣酒精濃度之測試或告知權利前,拒絕停留現場而任意離去、抑或以他法使員警無法進行酒精濃度測試,自亦屬於前述「拒絕接受」之行為態樣之一。

前者員警當場填載舉發通知單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之規定,應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俾使駕駛人得自行衡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利弊,故無疑義。

惟後者駕駛人在員警察覺可能有飲酒駕車之情形,尚未完成後續處理程序前,即任意離去或逃逸,或以他法造成員警無法為權利告知,員警無法當場舉發,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僅得逕行舉發,並無違法之處。

 2、觀以附表之勘驗筆錄,員警在原告闖紅燈而在其住處外攔查原告後,原告向員警坦承剛飲酒完畢,斯時屋內一名年輕男子(下稱原告親友)已獲原告通知至屋外,但在員警要求先進行酒精感知器測試時,原告向員警表示快要拉肚子、不然直接在員警面前如廁等語,在員警同意後原告進入屋內就沒有再出來,過6分鐘後該原告親友竟然當著員警的面直接將鐵門拉下,其行為已表明原告就是拒絕酒精濃度之測試,否則其拉下鐵門阻絕對外之出入,原告如何進行酒精濃度之測試,員警只好在鐵門拉下前告知將逕行舉發後離去。

原告雖主張員警必須證明有權利告知(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錄音錄影,也可以在住處外宣讀拒絕酒精檢測之法律效果云云,惟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之規範目的,係要求員警提供受測人充分之資訊,使受測人得以知悉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而自行決定是否配合酒測,倘受測人自始即使用不正確之手段讓員警無法告知其權利,係受測人阻卻員警盡其告知權利之義務,而其行使不正確手段時,應認為已展現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意,此時是員警客觀上無法盡道交條例第19條之2第5項之義務,而非不願為之。

本件原告自始即以急需如廁為由進入屋內,嗣後原告親友再將鐵門拉下讓員警無法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以此方式讓員警無法進行權利告知,復主張員警未盡此部分義務,其主張即非可採;

至於原告主張員警可以在住處外宣讀拒絕酒精檢測之法律效果部分,因道交條例第19條之2第5項目的在充分揭露法律效果後保護受測者選擇之權利,原告自始已選擇以逃避方式拒絕酒精濃度檢測,足認其係自行放棄權利;

何況員警縱然於屋外宣讀法律效果,也無法使原告拒絕檢測之結果回復至尚未發生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影響結果之認定。

又依勘驗所見,員警自發覺原告闖紅燈之前迄至遭原告親友拉下鐵門拒絕於外而離去,全程均有錄影,此部分並無瑕疵,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且本件係原告無視執行職務之員警欲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以進入屋內後關閉門窗方式阻斷員警執行職務(包含權利告知),原告行為已經展現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意,則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勘驗筆錄
A、檔名「22023_1211_211053_009.CUT.00'19-05'00.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4分40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畫面時間2023/12/11 21:11:14-21:11:38,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道路。
(B)畫面時間2023/12/11 21:11:38-21:11:53 a.臺中市北屯區環中路1段為東西向三線車道(西向車道之內側車道與中線車道間擺放紐澤西護欄),於外側車道右側劃設有自行車專用車道,該車道與快車道間以鋪設人行道磚、種植行道樹以作區隔【照片1-1】。
 b.畫面時間21:11:38,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環中路1段東向車道之外側車道貼近道路邊線位置,於內側車道有一黑色自用小客車(即系爭車輛),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二車持續沿道路方向往前行駛【照片1-2】。
 c.畫面時間21:11:43,往東前進之系爭車輛在接近環中路1段與豐樂一街路口時煞車燈持續亮起【照片1-3、1-4】,並持續勻速前進。
畫面時間21:11:48,系爭車輛煞車燈熄滅後旋即再度亮起【照片1-5、1-6】,畫面時間21:11:49,行駛於中線車道之車輛擋住員警視線,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中【照片1-7】。
 d.畫面時間21:11:52-21:11:53,交通號誌仍顯示為圓形紅燈,此時系爭車輛已行經停止線、跨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位於環中路1段與豐樂一街路口,系爭車輛左轉、消失於畫面之中【照1-8、1-9、1-10】。
(C)畫面時間2023/12/11 21:11:57-21:12:23 a.畫面時間21:11:57,員警加大油門並於畫面時間21:11:59時啟用警鳴器示警後加速經過停止線、跨越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進入環中路1段與豐樂一街路口,迴轉進入環中路1段西向車道欲追趕系爭車輛【照片1-11、1-12、1-13】。
畫面時間21:12:04,員警轉入環中路1段西向車道時可以看見外側車道之系爭車輛【照片1-14】,畫面時間21:12:05,員警稱:「看到了」後往右切入外側車道追上系爭車輛。
 b.畫面時間21:12:06,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警鳴器持續作用,煞車燈亮起之系爭車輛位於員警前方不遠處,員警持續加速而使之與系爭車輛間之距離快速縮短【照片1-15、1-16、1-17】。
畫面時間21:12:12,系爭車輛右側方向燈閃爍,並右轉跨越道路邊右側之自行車專用車道,並停放於環中路1段1226號前方,員警隨即跟上並將警用機車停放於道路邊線處【照片1-18、1-19、1-20、1-21、1-22】。
(D)畫面時間2023/12/11 21:12:27-21:15:52 a.畫面時間21:12:27,員警走向系爭車輛左側,等待車內駕駛(即原告)下車【照片1-23】,畫面時間21:12:40,原告打開駕駛座車門【照片1-24】並於畫面時間21:12:47時關上車門離開系爭車輛【照片1-25、1-26】。
 b.以下為員警與原告自畫面時間21:12:40至畫面時間21:15:26之對話內容:員警:來你好,你違規……你違規了,證件給我一下(台語)。
原告:好啊,等一下等一下,啊……我……我(台語)。
〔畫面時間21:12:51,原告往前走,員警伸手拉住原告欲阻止其繼續往前走離開現場,原告仍持續往【照片1-27】〕員警: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你不要(台語)。
原告:我叫我們少年仔出來一下,○○(台語)。
員警: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你有喝……你有喝酒嗎?(台語)原告:我有喝一點點(台語)。
員警:蛤?原告:我有喝一點點(台語)。
員警:有喝嘛(台語)。
原告:有(台語)。
員警:喝什麼?(台語)〔畫面時間21:13:01,原告微微往前移動貼近員警〕員警:你不要動(台語)。
原告:喝啤酒(台語)。
員警:啤酒,什麼時候喝結束的?(台語)原告:★,你幫我拿證件一下(台語)。
〔原告對畫面外人喊到〕員警:什麼時候喝結束的?(台語)原告:蛤?員警:什麼時候喝結束的?(台語)原告:什麼時候?(台語)員警:什麼時候喝結束的?原告:剛剛啊。
員警:大約幾點?你現在時間幾點?〔畫面時間21:13:19,原告看向手錶〕原告:現在9點11分。
員警:啊你說剛剛是差不多幾點喝結束的?原告:就9點11分啊。
員警:剛喝完而已喔?原告:嘿啊嘿啊(台語)。
員警:在車上喝喔。
原告:沒有啊,我剛剛在△△食堂啊。
員警:喔,△△喔。
原告:嘿,嘿,嘿(台語)。
員警:喔你說那個……(停不清)那個喔(台語)。
原告:嘿,嘿(台語)。
員警:來,你證件先報給我一下(台語)。
原告:等一下,我,我叫人家拿(台語)。
員警:不用不用,你用報的就好了,你不要再叫人來了(台語)。
原告:Z000000000。
員警:AB的B喔?原告:不是啦(台語)。
蛤?員警:AB的B喔?原告:嘿(台語)。
〔畫面時間21:13:53,原告向其左側移動,並於畫面時間21:13:57時將系爭車輛之鑰匙遞給畫面外之人【照片1-28】〕員警: ……(聽不清)原告:你……你……你幫我拿……車上拿證件,在後車廂〔原告對畫面外人說〕。
員警:121513,121513再來勒?(台語)原告:證件給你看啦(台語)。原告:欸,在後車廂,後車廂那個什
麼……痾……包……包包裡面〔原告對畫面外人說,畫面時間21:14:14原告係請一身著黑色上一之男子(下稱甲男)協助拿取證件【照片1-29】〕。
員警:你有喝酒齁?原告:有啊。
員警:齁,簡單先初步做酒精測試確定有沒有。
原告:等一下好不好,我先拉個肚子,我就是要趕回來拉肚子,所以我才會紅燈,啊你先看……證件。
員警:來,等一下,我要先確認你有……確定有喝酒。
酒精檢知棒有亮就好了。
〔畫面時間21:14:45,原告將身分證遞給員警【照片1-30】〕原告:有,我真的。
員警:來,等一下,你來陪我亮,我就讓你上廁所。
原告:等一下,我很……員警:你,陳,陳先生。
原告:你要叫我在這裡拉嗎?員警:我沒有叫你在這裡拉,我只要你初步確認有就好了。
原告:我就有確認了,啊你等我一下,我先去拉,我先去上廁所拉肚子好不好,我手機都在這裡,齁,我沒有要叫人,好不好,我就跟你說我要拉肚子趕回來,你還要一直盧一直盧。
〔畫面時間21:14:56,原告朝屋內走去,進入屋內後原告將物品至於桌上,此時員警站立於門外【照片1-31、1-32、1-33、1-34】〕員警:我哪有在盧,我現在給你方便喔。
原告:你先讓我 ……(停不清),我手機都在這裡我不會打電話。
員警:我現在給你方便了喔,好我給你方便了,我給你方便,你去上廁所,我我給你方
便,你去上廁所。
好,我等你,我等你,好不好。
〔畫面時間21:15:26,原告往裡屋走去【照片1-35】〕 c.畫面時間21:15:41,甲男邊講電話邊往屋外走【照片1-36】【檔案結束】
B、檔名「2023_1211_211553_010.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4分59秒(畫面時間2023/12/11 21:15:52-21:20:52),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A)畫面時間21:15:52-21:20:36,員警於屋外等待,原告未走出房屋,亦未出現於畫面中,等待期間員警對系爭車輛車拍
照。
(B)甲男於畫面時間21:16:55時快步走回屋內【照片2-1】。
畫面時間21:20:36時甲男再次走出屋外,並對員警說「等他一下」,隨後走出畫面【照片2-2】。【檔案結束】
C、檔名「2023_1211_212053_011.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4分59秒(畫面時間2023/12/11 21:20:52-21:25:53),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A)畫面時間21:20:52-21:21:24,員警於屋外等待,原告未走出房屋,亦未出現於畫面中。
(B)畫面時間21:21:24,甲男再次回到畫面之中【照片3-1】並往屋內走去,畫面時間21:21:33,甲男走入屋內、拉上拉門、放下電捲門【照片3-2、3-3、3-4】。
畫面時間21:21:47,員警上前打開拉門【照片3-5】,詢問屋內的人是否有要出來,甲男走至拉門前回應員警「留電話啊,留電話啦」【照片3-6】,畫面時間21:21:55,員警告以「沒關係,我會錄起來用妨害公務辦的」。
(C)畫面時間21:21:57,員警遠離該建物。
畫面時間21:22:05,員警回頭面向該建物,該建物之電捲門於畫面時間21:22:18時完全關上【照片3-7】。
畫面時間21:22:26起,員警對停放於建物前方人行道之系爭車輛、小客車及普通重型機車拍
照,後回到警用警用機車位置。【檔案結束】
D、本院勘驗檔名「2023_1211_212553_012.MP4」,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4分59秒(畫面時間2023/12/11 21:25:53-21:30:53),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員警再次走進系爭車輛後遠離,隨後騎乘警用機車離開該地點。【檔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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