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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99號
原 告 林東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函通知本院經再次審查後已辦理撤銷原處分,有被告113年7月15日嘉監雲四字第11350027945號函可憑,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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