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3,交,40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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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406號
原      告  黃思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日中市裁字第68-ZHA388345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

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黃思玫前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上午11時50分許,乘坐於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前座,行經國道3號南向288.l公里處,因「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之規定,對系爭車輛所有人即駕駛人徐忠成掣開第ZHA38834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經歸責於實際行為人即原告。

被告續於113 年5 月2 日以中市裁字第68-ZHA38834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3年3月21日,申訴日:113年2月16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有繫安全帶,照片上背包白色背帶的上角,有黑色安全帶完整斜切的證明,且緊扣無扭曲、反轉等,肩部安全帶及腰部都是正常合乎規定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主張其確實有繫安全帶,背包白色背帶三角,有黑色安全帶完整斜切,且有依規定繫好安全帶云云,惟細觀舉發機關之採證照片,乘坐於副駕駛座之原告身上僅有一條白色背包背帶,並未見原告右肩處至左下有任何黑色安全帶痕跡,甚至無任何黑色物體存在,且原告若確實有將安全帶依規定方式繫妥,應可見其上衣有安全帶之壓痕,惟原告上衣於照片中均呈現平坦無任何壓痕之外觀,與有安全帶束縛上身衣物之情形明顯不符,原告所述顯不符合常理,準此,本件被告以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明確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如下: ㈠查徐忠成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於行經系爭地點時,原告確有本件違規行為乙節,業經舉發單位以113年3月19日國道警八交字第1130002327號函:「說明:三、旨揭車輛於112年12月31日11時50分,行經國道3號南向288.1公里處,前座乘客右肩處及身著之黑色上衣平坦均未見有由右上至左下之安全帶痕跡,未遵守前揭規定方式繫一扣安全帶,經本大隊員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爰依證據資料製填旨揭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尚無不當。」

等語(本院卷第53頁至54頁),觀諸卷附舉發相片內容(本院卷第55頁至56頁)可見,系爭車輛之前座乘客身上並無安全帶覆蓋右方肩膀或右手臂上方之情形,亦無安全帶自該前座乘客之胸口處延伸至左下腰側之畫面,足認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原告有未依規定扣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原告主張從相片內可看見有繫安全帶云云,並不足採。

㈡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4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四、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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