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又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113年度交字第8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此一併提醒注意。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0日
法官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0日
書記官周俐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