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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臺中市交通裁決處民國113年5月2日中市裁字第68-GFJ63878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請停止執行,核屬行政訴訟法第98-5條所示之應徵收裁判費事件;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該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本裁定所示金額(即300元)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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