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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2號
聲請人鄭民崇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 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 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 第611號、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1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及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記載:「為核庭期筆錄用」等語,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聲請狀、上述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件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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