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建明即晶準汽車美研中心
上列抗告人與南投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