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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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