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
代 表 人 周成境
代 理 人 彭汶睿
凌國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家正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內容填載「……,並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惟依據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0年6月15日簽訂之分期償還賠償金額協議書第7點,「……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納者,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應加計逾期未繳納金額之利息一次繳清,並不得再申請分期繳納。
其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計算……」,則本件利息債權之產生,應自債務人逾二期未繳納分期賠償金額開始計算,且利率顯非5%。
聲請人未釋明其利息何以自110年6月17日起算,該日期是否為債務人逾二期未繳納分期賠償金額之日期等,且利率亦非正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