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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225號
原 告 楊志堃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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