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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112年度交字第58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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