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82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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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23號
原 告 周支清 住○○市○○區○○里000鄰○○路00 0號0樓之0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18日中市裁字第68-G1OE10064、68-GFJ273876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㈠關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中市裁字第68-G1OE1006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1)部分:緣原告駕駛號牌TDJ-6022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2年8月25日13時02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館前路與英才路470巷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當場對原告製開第G1OE1006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被告續於112年10月18日以原處分1,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5條第3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8月25日,申訴日:112年9月5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關於112年10月18日中市裁字第68-GFJ27387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2)部分:緣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臺中分中心所有系爭車輛,於112年8月6日13時39分許,停放在臺中市中區雙十路一段與自由路二段口,因「停車方式不依規定」,遭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逕行對汽車所有人製開第GFJ27387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2)。

汽車所有人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即原告,被告遂於112年10月18日以原處分2,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處理細則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10月6日,申訴日:112年9月5日),裁處罰鍰600元,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經過系爭路口,有3、4位路人在那邊,原告有慢一點等他們通過原告才走,警察跟原告說沒有停下來,後來原告去看了錄影帶,到底這3、4個人站在那邊是不是算過馬路無法判斷,如果看到人就要停下來,後面的車子可能都會被塞住,罰則太重,比闖紅燈還貴,剛好3個枕木距離嗎?原告雖沒有在車內,原告是停在計程車專用的停車位,如果駕駛人暫時離開車位有違法嗎?等語,並聲明:⒈原處分1、2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關於原處分1部分:⒈查前揭採證影像顯示,原告行經館前路與英才路470巷口前,已有行人位於行人穿越道上欲穿越路口,此時原告自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原告竟未禮讓,仍朝行人方向行駛,自該當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要件。

另原告稱「不知行人是否要過馬路」,惟當時行人已位於行人穿越道上,且均面朝與行人穿越道同一方向,並都注意系爭車輛是否暫停,依客觀理性之一般駕駛人角度觀察,自能知曉影像中之行人欲穿越路口。

況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持續往行人方向行駛,如何要求行人甘冒危險,繼續穿越路口。

係原告主張無非將應遵行之行政義務推由行人承擔,其主張自無理由。

⒉原告另主張與行人差距三個枕木紋寬。

惟按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枕木紋白色實線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依採證影像,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相距兩個枕木紋及兩個間隔寬,兩者相距約160分至240公分【(40*2+40*2=160)、(40*2+80*2=240)】。

職是,舉發員警據此舉發,尚無違取締標準。

㈡關於原處分2部分:⒈查舉發機關檢附採證照片,確認照片時間112/06/08 13:39時,系爭車輛停放在臺中市中區雙十路一段與自由路二段口前計程車招呼站,地面繪設有「計程車專用」標線,行人道旁豎立「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標誌。

警方拍照取證時,系爭車輛後照鏡收摺,車內無人,四周亦無類似駕駛人之人在場。

現場亦有其他計程車依序排班停放。

⒉按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候客順序載客。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第1項訂有明文。

查採證照片顯示,違規地點繪設有「計程車專用」標線,足始一般人知悉該違規地點乃專供計程車司機排班候客之處所。

原告既為載客運送維生之計程車職業駕駛人,理應知悉前開標誌及要點規定,遵守於招呼站排班格內臨時停車依序候客,而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之限制,遑論將系爭車輛停放於「計程車專用」排班格內停車離去。

職是,原告未按「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停車,已影響其他計程車輛依順次營業之權利,自屬停車方式不依規定,該當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要件。

倘原告有暫離招呼站之生理或其他需求,輕易可將車輛駛離招呼站,以免影響下一位使用者,倘無他人使用,自得再返回原處等候載客,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⒉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⒊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⒋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全規則)103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⒍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

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2公尺至8公尺為度,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⒏臺中市政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於第8點規定:「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係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牌(含共乘招呼站)、繪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所。」

、「五、招呼站之站牌應依規定及審議通過之附圖規定設置;

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線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用字樣。」

、「八、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候客順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不得超出計程車專用車格。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資通訊系統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表,並按本府公告之費率收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準此,招呼站之設立,係為供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所,並繪設排班格位,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線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用字樣。

招呼站繪設計程車專用之排班格位,目的係為供計程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候客之用,計程車駕駛人自不得藉停車之便而供作他途之用,而計程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候客,亦應遵守上開管理要點第8點之規定,包括「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序載客」,違反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照片、舉發通知單1、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舉發機關112年9月18日中市警分一字第1120044894號函暨所附答辯報告表與照片、原處分1、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2、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舉發機關112年9月18日中市警分一字第1120044895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表、原處分2、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本院第63頁至第67頁、第81頁至85頁、第91頁至97頁、第101頁至103頁、第107頁至115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9至163頁、第168至175頁),堪可採認屬實。

㈢關於原處分1部分:原告主張3、4個人站在那邊是不是算過馬路無法判斷,且剛好3個枕木距離嗎?云云,然: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課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暫停時與行人之距離為何,並無具體規定,交通部於110年3月30日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釋作出行政規則,略謂「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核符該條項之立法本旨,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⒉查依附件所示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穿越道上有行走之行人,且距離當時正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之行人,約有2組枕木紋實線之距離,依據前揭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及舉發機關112年12月11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120060829號函(本院卷第126頁)可知,本件行人穿越道每1組行人穿越道枕木紋寬度40公分、間隔80公分,而觀諸前揭勘驗光碟內容,可知本件行人所站位置與系爭車輛有2枕木紋及2個間隔之距離,相距僅有2.4公尺(計算式:〔2*80〕+〔2*40〕=240),符合上開交通部函釋所定之取締標準「汽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㈣關於原處分2部分:經查,本件原告確於上述時、地於將系爭車輛停於計程車招呼站,並且離開駕駛座,此有職務報告及採證相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7頁、第103頁),揆諸上述管理要點第8點之規定,目的係為確保「依序載客」,俾免計程車司機爭搶乘客致生糾紛,則倘有離座即已該當其違法要件,無論其主觀目的為何,均難據此免責,否則任何駕駛人均得主張攬客以外之目的,即得形成空車占位之混亂,斷非管理要點之立法意旨。

從而,系爭車輛停放於該處違反計程車招呼站排班格位之使用目的,被告據此裁罰,核屬正當。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2個檔案,分別為「2023_0825_130100_014.MP4」、「2023_0825_130401_015.MP4」(錄影時間皆為2023/08/15)。
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1:「2023_0825_130100_014.MP4」(2023/08/15 13:00:59時至13:03:59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13:00:59至13:04:09:
⑴13:00:59-01:03
密錄器影像顯示員警於臺中市西區(下同)館前路
臨英才路470巷口執勤,此時有5名行人走向前方
館前路西側至東側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下稱穿越
道)【附圖1-3】。
⑵01:04-01:09
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畫面右方出現沿館
前路往北行駛,5秒行人見系爭車輛後便停止穿
越人行道,6秒系爭車輛放慢後繼續行駛,行人
待系爭車輛通過穿越道後,始繼續前進【附圖4-
8】。
⒉影片時間13:04:10至影片結束:
⑴01:10-32
員警騎乘機車往系爭車輛離開的方向行駛至臺灣
大道二段,並於24秒鳴笛,32秒追上系爭車輛並
按喇叭【附圖9-11】,可見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
000-0000號。
⑵01:40-46
員警攔查系爭車輛,並指示系爭車輛靠邊停車【
附圖12-13】。
員警:待會幫我往那邊靠,盤谷銀行那邊,盤谷
銀行幫我過去一下。
原告:(依員警指示)
⑶02:10
系爭車輛與員警在盤谷銀行前停下,員警下車詢
問原告【附圖14-15】。
員警:證件有帶嗎?
原告:有...(聽不清楚)
員警:證件麻煩一下謝謝!謝謝!
員警:知道為什麼我攔你下來嗎?
原告:不清楚。
員警:蛤不是很清楚,你剛剛在過綠園道那邊的
時候,那個館前路跟英才路470巷那邊阿
怎麼沒有先停讓行人先過?你剛知道我在
講哪一塊嗎?
原告:真的完全不知道
員警:在全國飯店那邊啦,全國飯店那邊的十字
路口,你沒有先停著讓那個行人..
原告:我有注意阿..真的有注意
員警:沒有...你有注意,但你要讓他先過啊..
你沒有停下來
原告:我不知道有行人阿
員警:你不知道有行人代表沒有在看路阿
原告:有看路
員警:沒有看路啦,沒有沒有,我就在你後面你
都沒有停阿
原告:什麼?
員警:我就在你後面而已,你跟本沒有在停讓阿
原告:不是那沒有行人
員警:有行人,我跟你講有行人,齁你沒有注意
到車子的狀況,這部分沒有禮讓行人先通
行,這邊要依規定做告發,耽誤你的時間
原告:我真的不知道完全不知道,你可能誤會了
吧!
員警:這沒有誤會,我在你後面而已
原告:阿這個很嚴重...這個沒有讓行人
員警:對呀對呀,所以我想說你應該有注意到有
行人阿
原告:我都有在注意真的...就沒有人
員警:班馬線有人啦真的
原告:沒有啦
檔 名2:「2023_0825_130401_015.MP4」(2023/08/15 13:04:00時至13:07:00時,共2分59秒)
⒈影片時間 13:04:00至影片結束:
原告:沒有啦,你真的是
員警:我這邊都有全程...沒關係那我開那你要申
訴我這邊都可以讓你做一個回覆,齁耽誤你
的時間不好意思
原告:這太嚴重了吧...沒禮讓行人這太嚴重了吧

員警:對呀!你很清楚但是..
原告:我轉彎什麼我都會小心的啦
員警:你是直行的時候..
原告:怎麼可能嘛
員警:這邊你幫我簽名,阿你可以直接做申訴,這
部分沒有問題,我這邊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你後面有乘客我就不打擾你了...這邊幫我
處理一下,謝謝!
原告:多少錢啊
員警:這個要問監理站喔,我們這邊是舉發單位,
阿裁罰單位是..
原告:我講真的,你剛講的我都完全不知道
員警:那我很明確的跟你說明..你有那個行車影像
吧,你可以..你這個乘客有載完後,你可以
...
原告:不是,如果他在我的旁邊
員警:他在你左手邊
原告:對嘛 左手邊他還沒過來,我當然就可以走

員警:他已經在上面了,他已經在斑馬線上面了
原告:沒有阿
員警:沒關係,你可以調一下你的行車影像
原告:..你們有你們影像就好了
員警:耽誤你的時間不好意思,5天後30天內郵局
超商可以做繳納,來這張是你的罰單
原告:這個要多少錢啊
員警:這個要問監理站...,監理站是裁罰,要罰
多少要看他們不我們做的
原告:你不是很清楚
員警:沒有,這個不是我們說了算
原告:...
員警:我不知道這個要問監理站,我已經跟您說了
原告:...
員警:這個部分是舉發
原告:....
員警:就我跟你講的地點,你可能沒有注意到,您
可以去看一下你的行車影像,阿不打擾你載
客人齁,不好意思,耽誤你的時間,謝謝你
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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