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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12號
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
法定代理人趙子維
訴訟代理人陳榮芳
被告簡巧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空軍防空部作戰管制中心」之記載,應更正為「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正式名稱為「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而非「空軍防空部作戰管制中心」。雖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自載名稱為「空軍防空部作戰管制中心」,然依卷內公函所示及其實際法定組織編制,乃「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之名稱始為正確。準此,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名稱「空軍防空部作戰管制中心」即屬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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