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簡,42,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42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許珍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