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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42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許珍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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