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104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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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48號
原 告 黃沛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月16日中市裁字第68-GFJ325092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號牌1697-N9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08月05日18時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與崇興路二段路口時,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民眾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興分局員警逕對車主即原告製開第GFJ32509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12年11月16日以中市裁字第68-GFJ32509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2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12月1日,起訴日:112年12月12日),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9月初收到舉發通知單時,於9月下旬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觀看民眾檢舉影片,張政瑋員警直接告知因為原告車輛左前方有輛黑色車輛違停在黃網線上,以致擋住原告視線,無法看見行人位置,當原告行經左前車輛後才看見該名行人,此時原告已幾乎抵達行人穿越道,原告無法立即反應,且無法即刻煞車停讓(因為路口車流量很大,後方也有車輛),且在網狀線禁止臨時停車,原告為防止交通阻塞,當下原告只能快速通過阻止後方車輛撞上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查採證影像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已有行人穿越,原告即應暫停於行人穿越道外,竟未禮讓,與行人相距約兩組枕木紋距離(1組枕木紋距離,40+40=80公分或40+80=120公分)搶先通過。

其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駕駛行為,顯然不能保障行人通行權益及人身安全;

原告行近未設置交通號誌之系爭行人穿越道前,本應減速慢行,並確認有無行人通行,原告於影像中鄰近人行穿越道時,已有行人通過分隔道並進入原告車輛即將穿越行進之車道,原告與行人間並無任何遮蔽物,應且能注意行人穿越行人到,卻未依法禮讓減速,逕自通過行人穿越道,而疏於注意已在行人穿越道上通行之該名路人原告縱無故意,仍有過失,理應受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以「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為構成要件,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自應對於此要件有故意或過失,方能該當本項之處罰要件。

苟若因現場之行車狀況如強光、遮蔽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上訴人客觀上無法發現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客觀上能發現時已不及停讓,即不能論以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規定,僅能依其情節視有無道交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82至83頁、第85至93頁),雖系爭車輛在到達行人穿越道前,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然系爭路段上之黑色自用小客車及深色車輛適巧遮蔽其後方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原告實無從得知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而當原告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始能發現有行人,但當時原告已經距離行人穿越道僅有極短之距離,反應時間極短,縱使原告減速慢行,未能停止車輛而穿越行人穿越道,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欠缺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應屬至明,原處分對原告裁罰,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三、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
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2公尺至8公尺為度,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1697-N9.MP4」,(錄影時間為2023/08/05)。
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1697-N9.MP4」(2023/08/05 18:00:22時至18:00:41時,共19秒)
⒈00:22-26
採證影片顯示臺中市北區(下同)崇德路一段與崇興
路二段路口,有穿黑衣之行人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
上行走,並可見一輛黑色自用小客車(下稱黑車)停
在黃色網狀線上,又黑車左轉方向燈亮起【圖1-4
】。
⒉00:27-29
黑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又影片顯示黑車右後 方有一銀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欲行駛至系
爭路口,約28秒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深色車輛 行駛經過行人前方,此時行人與系爭車輛中間隔著
黑車與深色車輛【圖5-8】。
⒊00:30-33
深色車輛離開系爭路口,黑車仍停留在原地,行人
繼續穿越系爭路口。31秒系爭車輛接近枕木紋行人
穿越道,黑車已無阻擋系爭車輛之視線、32秒系爭
車輛距行人約2個枕木紋、33秒距行人約1個枕木紋
【圖 9 -15 】。
⒋00:33-34
系爭車輛橫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後離開系爭路口,
並繼續至銜接路段沿崇德路一段行駛,並可見車牌
&0000; 號碼為0000-00號【圖16-17】,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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