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35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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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351號
原 告 李珮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30日中市裁字第68-GEJ24422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訴外人李浩忠所有號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8月29日17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臺74線快速道路(霧峰往太平28K處),因「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11年9月2日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輛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行對車主掣開第GEJ24422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嗣經車主向被告申辦歸責於實際駕駛人即原告李珮衫,被告續於112年1月3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EJ24422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應到案日期:112年2月25日)。

惟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行駛於臺中市太平區臺74線快速道路,預備下快速道路,已事先從內側車道依規定打方向燈至最外側車道,逢下雨天及下班交通尖峰時刻,外側車道已有大約300公尺排隊,原告依序排隊、等待、滑行、前進順序駛出匝道,當原告依規進入等待的車陣中已明確告知前後車輛所行駛之意,所以並沒有違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的意義,亦無危害交通全的疑慮;

民眾檢舉影像並沒有正確顯示完整情境,而致使原處分認有違規行為,有失公充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檢舉民眾行車器錄器影像示,系爭車輛於臺中市太平區臺74線快速道路(霧峰往太平28K處)外側車道,未顯示方向燈即跨(穿)越虛線,由外側車道進入減速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管制規則第11條之規定,自應以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處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相關法規:⒈行為時道交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⒊道安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⒋道安規則第105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⒌道安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⒍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2年2月17日中市警太分字第1120004728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74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47頁、第51頁至67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供之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第29頁至34頁),堪信為真實。

㈢按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作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依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所示,系爭車輛行駛於系爭路段之際,車道出現穿越虛線,系爭車輛直接越過穿越虛線直行,依據前開規定,穿越虛線於本件係屬匯出車道,系爭車輛縱使保持同一行向,然其跨越該穿越虛線駛入匯出車道,自屬所謂之變換車道。

而依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行駛行為既然屬於變換車道,則其跨越穿越虛線行駛,必須使用方向燈,而於系爭路段跨越穿越虛線行駛時,系爭車輛並未使用方向燈,足認系爭車輛確實屬於變換車道並未使用方向燈。

㈣原告雖主張當時依序排隊、等待、滑行、前進順序駛出匝道,依規進入等待的車陣中,已明確告知前後車輛所行駛的意,無違規之意義,亦無危害交通全的疑慮云云,然如前所述,系爭車輛跨越穿越虛線,已屬進入另一車道,屬變換車道,自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是其主張當非可採。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000000000000000000.MOV」,(錄影時間為2022/08/29)。
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檔 名:「000000000000000000.MOV」(2022/08/29 17:46:54時至17:47:28時,共33秒):
1.影片時間17:46:54至17:47:16:
⑴17:46:54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行駛在臺中市太平區臺74線快速道路(霧峰
往太平28K處)外側車道【附圖1】。
⑵17:47:01-16系爭車輛逐漸自外側車道越過穿越 虛線【附圖2-10】,穿越期間方向燈均未亮起。
2.影片時間17:47:17至影片結束:系爭車輛下交流 道【附圖11】,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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