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718,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18號
原 告 戴秀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31日彰監四字第64-I3A134045、64-I3A134046、64-I3A13404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8月31日彰監四字第64-I3A13404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一有關「記違規點數1點」之處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7時53分許,騎乘牌號MEB-0219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與豐國路口時,經彰化縣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欲攔檢之;

詎原告見此,即將系爭機車轉向而駛入來車道,而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並藉此逃避攔檢,另成立「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舉發機關就原告上開行為分別填製第I3A134045、I3A134046、I3A13404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被告續於113年8月31日就原告上開違規行為,依序以彰監四字第64-I3A134045、64-I3A134046、64-I3A134047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分別稱原處分一、二、三,原處分一之違規時間原誤載為112年7月4日,業經被告另行更正並製發更正後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罰新臺幣(下同)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原處分一)、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處分二)、1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三)。

合計裁罰金額11,500元、記違規點數2點、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略以:伊因擔心家中瓦斯未關閉而趕路,是在交通號誌黃燈時右轉彎而非紅燈;

員警躲在路邊而非正當站在紅綠燈前方,舉發程序不合法;

伊非蓄意拒絕稽查,無逃逸故意;

又伊無收入靠回收維生,罰鍰與吊扣駕駛執照使伊生活困難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一、二、三均撤銷。

(二)被告答辯詳如「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行政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⑵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⑶第4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⑷第53條第2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⑸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⑹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 2、處理細則-⑴第2條及其附件之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⑵第2條第5項第1款第7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前段:「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5、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⑴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⑵第16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⑶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騎乘系爭機車自中華陸橋右轉豐國路後,見舉發員警站立於豐國路旁並欲攔檢之,即迴轉逆向行駛至中華陸橋而逃逸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一至三與送達證書(含更正後原處分一)、舉發機關112年8月9日彰警交字第1120061085號函(檢附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案件查詢意見表)、舉發機關112年9月27日彰警交字第1120076308號函(檢附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案件查詢意見表、監視錄影器與隨身錄影器電磁紀錄畫面截圖照片)等件(見本院卷第13-17、81-99頁)在卷可稽,首堪認為真實。

(三)原告有原處分一至三之違規行為: 1、經勘驗被告提出之路口監視器與舉發員警隨身錄影器電磁紀錄內容,結果如下: A、檔名「3.曉陽路IP全景_00000000000000.avi」,為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金馬路、曉陽路路口(下稱系爭路口)監視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1分54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無聲音,內容如下: (A)系爭路口為多岔路口,畫面之路口監視器設於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與金馬路3段交界處,畫面右側為中華西路、前方為曉陽路,左側道路為中華陸橋,再向左為豐國路【照片1-1】。

(B)畫面時間2023/07/08 07:52:00-07:52:25,中華陸橋側之號誌顯示為直行綠燈,該路口車流稍多、用路人順暢通過系爭路口,無壅塞等狀況【照片1-2】。

畫面時間07:52:25-07:52:33,中華陸橋側之號誌左行綠燈亮起,車輛通過系爭路口向左前方前進【照片1-3】;

畫面時間07:52:34,中華陸橋側之號誌顯示為黃燈,系爭路口之車輛持續有序通過系爭路口【照片1-4】;

畫面時間07:52:42,中華陸橋側之號誌轉為紅燈,位於交岔口之車輛依序通過系爭路口【照片1-5】。

(C)畫面時間2023/07/06 07:52:40-07:53:35 a.畫面時間07:52:40-07:53:01,豐國路側之車輛開始進入系爭路口時,中華陸橋西南向道路,有一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停等紅綠燈於停止線後方【照片1-6、1-7】。

b.畫面時間07:53:02,豐國路側車輛持續通過系爭路口,而中華陸橋側之車輛皆停止等待號誌變換;

斯時系爭機車始向前移動,壓上、經過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後靜止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緣【照片1-8、1-9、1-10、1-11】;

畫面時間07:53:17-07:53:19,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向右偏移駛入豐國路【照片1-12、1-13】(按:原處分一之違規事實)。

c.畫面時間07:53:21,系爭機車接近豐國路時,員警上前欲攔停系爭機車【照片1-14】。

畫面時間07:53:23,系爭車輛微向後退、迴車後逆向往中華陸橋行駛,員警隨即步行跟上系爭車輛【照片1-15、1-16、1-17、1-18、1-19】,畫面時間07:53:35系爭車輛左轉後繼續逆向鑽入中華陸橋車陣中後消失於畫面之中(按:原處分二、三之違規事實),員警站立於中華陸橋西南向道路之道路邊緣【照片1-20】。

【檔案結束】 B、檔名「2023_0706_075413_107(MEB-0219).MP4」,為員警隨身錄影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1分34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畫面時間2023/07/06 07:53:42-07:53:55 a.員警站立於豐國路北向車道道路邊緣,面向系爭路口,可看見中華陸橋面向之號誌應為紅燈【照片2-1】。

b.畫面時間07:53:42-07:53:47,一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自中華陸橋處右轉進入豐國路【照片2-1】,員警上前攔停,原告放下雙腳、開始向後退,並開始迴車【照片2-2、2-3】,員警告知原告不需要跑並請原告將系爭機車停好。

畫面時間07:53:48,系爭車輛車尾面向員警得清楚辨識其牌號為「MEB-0219」【照片2-4】,畫面時間07:53:49系爭機車猛然催動油門逆向往中華陸橋方向前進,員警快步跟上系爭機車。

c.畫面時間07:53:50,員警大聲呼喊:「要跑去哪(台語)」示意原告停車,惟原告未停車,持續往中華陸橋方向前進【照片2-5】,系車機車跨越停止線時員警大聲呼喊:「我要開你一萬塊喔!(台語)」,惟原告仍未停車,反而逆向進入中華陸橋西南向車道【照片2-6、2-7】,員警快步移動至中華陸橋西南向道路之道路邊緣。

d.畫面時間07:53:53,系爭機車逆向穿過於中華陸橋西南向車道停等號誌之車陣後【照片2-8、2-9】,進入中華陸橋橋下道路後沿該道路往東北行駛【照片2-10、2-11】,之後消失於畫面中【照片2-12】。

(按:原處分二、三之違規事實)【檔案結束】 有勘驗筆錄1份及勘驗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6-138、143-168頁)。

細繹勘驗內容,畫面連續未中斷,亦未見有何雜訊、光線與背景物不一致之情形,原告雖質疑電磁紀錄內容真偽,然其並未能釋明不合理之處為何,何況原告亦坦承當時確實有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該處而遇員警攔檢之事實,亦與勘驗結果相符,是前揭經勘驗之電磁紀錄,其真實性應可採認。

2、由勘驗結果可知,畫面時間7時52分42秒時,中華陸橋方向之交通號誌轉為紅燈,然系爭機車於畫面時間7時53分17秒該號誌仍為紅燈時,始右轉進入豐國路,亦即在系爭機車所在車道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紅燈後約35秒,才在號誌仍為紅燈時右轉彎至豐國路,則原告主張自己是在交通號誌為黃燈時右轉彎云云,與事實顯有不符,非可採信。

3、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既有前揭於交通號誌為紅燈時右轉彎之違規事實,致使系爭機車成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員警自得予以攔停。

原告主張舉發員警躲在路旁房屋騎樓中執法部分,因騎樓仍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員警站立於該處執法難謂有何不適當而有違反上開攔停程序之處,遑論依勘驗過程與畫面截圖觀之(見本院卷第163頁),舉發員警站立之處位於豐國路路旁清晰可見之處,並無原告所指疑似躲於暗處執法之疑義,是原告上開主張亦非有理由。

4、再者,原告於號誌紅燈右轉彎後,見員警欲攔查,甚至已經告以不要跑且跑步追趕的情況下,仍立即掉頭以逆向方式騎乘系爭機車離去,從客觀情形來看,原告確實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故意,原告主張自己沒有逃逸故意,與勘驗所見顯有不符。

至於原告所稱急於返家關閉瓦斯、無固定收入等語,不論是否屬實,均與其違規行為構成要件無關,不影響原處分之適法性,併予敘明。

(四)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2項規定:「(第1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第2項)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

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倘被告機關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可撤銷或變更原裁決,就同一違規事實為新裁決並為答辯。

查本件被告於重新審查時,雖發現原處分一記載之違規日期有誤,乃變更原裁決,重新製開裁決書另為處分,然原裁決僅裁罰600元,變更後原處分一除裁罰600元,另增加「記違規點數1點」之處分,則變更後原處分一更不利益於原告,核與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有違,本院自應就上開關於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1點部分予以撤銷。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除原處分一因變更後處分處罰主文一新增「記違規點數1點」部分,更為不利益於原告而與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有違,應予以撤銷外,其餘部分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又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勝敗之比例負擔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即由原告負擔6分之5,其餘由被告負擔。

而訴訟費用300元前已由原告預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其中6分之1即5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