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巡交,1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13號
原 告 田鈞亦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黃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10月26日彰監四字第64-I3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3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53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1日凌晨1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彰化市中山路與中興路口,因抽菸駕駛遭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停並以第I3B501099號違規通知單舉發(下稱舉發通知單)「駕駛執照因酒駕吊扣仍駕車」違規,被告續於111年10月26日彰監四字第64-I3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1條第5項之規定,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整,吊銷汽車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1年11月25日前繳納、繳送。

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㈠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

㈡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惟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凌晨接近2時許行駛於彰化市中山路,周遭5公尺內無人車,顯然並無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及易生危害之虞,依法警員不得隨意對車輛實施攔檢,本件屬於違法攔查,其舉發已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攔查之程序正義,且遭攔檢時員警也並未告知觸犯何種條例或有任何危害行車安全之行為發生,員警於法無據依道交條例開罰也無開罰之行為,被告所為裁決違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雖主張因抽菸駕駛遭員警攔下,凌晨接近2時許行駛於彰化市中山路,周遭5公尺內顯無人車,顯然並無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及易生危害之虞等語,惟查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之立法理由,係在規範禁止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行為,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或被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自應在避免引發交通意外事故,因此原告抽菸駕駛之行為,自應在前揭規定禁止之範圍內,而經員警評估當時現場狀況,危害雖尚未發生,但認原告行為有可能發生危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予以攔停原告,於法自屬有據。

㈡查詢原告駕照吊扣執行單報表顯示,原告之汽車駕照第GT0000000號酒後駕車違規遭裁處吊扣24個月(吊扣期間為109年12月13日至111年12月13日),原告於汽車駕照仍為吊扣之狀態下,於111年9月11日凌晨1時5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並因駕駛執照因酒駕吊扣仍駕車之違規行為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相關法規: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第1項第3款、第4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

第5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項、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違規歷史資料查詢、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舉發機關112年10月12日彰警分五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採員警意見表、原處分、送達證書、原告駕照吊扣執行單報表及駕駛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45號卷〈下稱彰化地院卷〉第26頁至31頁、第33頁至35頁、第39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本件尚未滿足「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之要件情形下,本件並無所謂的違規行為,員警攔檢之程序與法未合云云,然: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600元罰鍰。」

其立法理由為:「一、吸菸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

二、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

三、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等停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

可知上開規定係在規範禁止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行為,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或被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意在避免引發交通意外事故(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證人即查獲員警吳瑞宸於113年1月18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本件是你舉發?)是。」

、「(舉發情形?)我看到原告手持香煙駕車,所以發動攔查。

經查證發現原告駕照吊扣,所以製單駕照吊扣駕車,手持香煙部分沒有舉發。」

、「(你那天服何種勤務?)巡邏勤務。」

、「(有無密錄器提供?)沒有。」

、「(你是從多遠看到原告駕車抽煙?)當庭以白紙繪製相關舉發過程及原告違規位置。

(附卷)」、「(你有看到當時把菸放在車外嗎?)有,所以我才攔查原告。」

、「(依照你畫的位置圖,是原告駕車行經你的視線,行進當中看到原告香菸放置在車外,才發動攔查?)是。」

、「(系爭路口有無紅綠燈號誌?)有。」

、「(你舉發時,紅綠燈號誌有無正常運作?)因為深夜變成閃爍狀況。」

、「(你舉發地點車流量如何?)因為中山路算主要道路,所以深夜也是有車輛經過。」

、「(你為何沒有舉發原告手持香菸部分?)因為手持香菸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屬於勸導範圍,所以我沒有舉發該部分。」

、「(以當時實際情形下,我有無影響到其他人?)因為那時你窗戶搖下,後方確實有車輛經過,所以有無影響到其他人我無法斷言。」

等語(本院卷第26頁至29頁),參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原告有無抽煙?)是在何種狀況下抽菸?)原告有抽菸,我是在行駛中抽菸。」

、「(是否有把駕駛座窗戶打開?)原告是。」

、「(是用那隻手抽菸?)左手。」

、「(你是在行駛時抽菸?)是。」

、「(你有無把手伸出窗外?)有。」

等語(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可知原告手持香菸伸出於車窗外,其二手菸勢必於四周飄散,且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之「他人」,係包含所有周邊之用路人,是原告手持香菸所產生之菸頭灰燼及二手菸,即有可能灼傷周邊不特定車輛駕駛人之眼睛,或其他用路人為閃避二手菸害而引發交通意外事故,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情形,或因此被迫忍受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是以原告之上開行為,自應在前揭規定禁止之範圍內。

原告自不能以其主觀上並未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而卸責,原告既有前揭違反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違規事實,依其客觀合理判斷,足認有易生危害於交通安全之虞,符合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員警自得予以攔停,是原告上開主張,並非有理由。

㈣查原告前因酒後駕車違規遭裁處吊扣24個月(吊扣期間為109年12月13日至111年12月13日),此有原告駕照吊扣執行單報表在卷可參(彰化地院卷第35頁),原告亦自承在卷(本院卷第30頁),則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規行為無訛。

㈤原處分關於「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㈠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

㈡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之記載,僅為教示之通知,並無規制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12號判決意旨參照),自不生違法易處處分之疑慮,併此敘明。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及被告代墊之證人日旅費530元,均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