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3,交,20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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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202號
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張偉顥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佳燉
書記官  周俐君
通  譯  翁嘉琦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6日5時56分許,駕駛其所有牌號AXW-0987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違規行為(非本件起訴範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停後,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填製掌電字第G4PD1013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
被告續於113年2月29日,以中市裁字第68-G4PD1013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
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認原告上開行為應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理由:
(一)爭點:原告主張舉發機關員警當場沒有向其告知拒絕酒測會遭吊銷駕駛執照3年;及縱有告知,因其當時精神狀況不
佳,應至其精神狀態恢復時,給予事後要求酒精濃度測試之機會,有無理由?
(二)稽以卷附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25、136-137頁),員警於攔停原告要求進行酒測時,在現場曾2度向原告提及拒絕酒精濃度檢定測試之法律效果包含「吊銷駕駛執照3年」,於第2次告知此法律效果時甚至刻意加重「3年」之語調而強調其不利益之結果,原告仍一再表示自己應該無法通過酒精濃度檢測而表明拒絕接受,員警多次確認原告意思後,於酒測器按下拒測之按鈕並列印酒精濃度測試單供原告簽名。
可知員警於攔停原告之現場確實有向原告告知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包含「吊銷駕駛執照3年」,原告知悉後仍選擇拒絕接受檢測,員警始開立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單據,則原告主張其隨員警至派出所並在「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簽名時才知悉上開法律效果等語,與勘驗所見不同,不足採信。
(三)原告雖另主張自己因為飲酒後精神狀態不佳,事後至警局時回復精神,員警應准其要求進行酒測云云。
惟經細繹前揭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24-137頁),原告為警攔查後,與員警對話超過30分鐘以上,期間雖略有醉態,但對員警詢問皆能如實回覆;
對員警所述也能提出問題,舉例而言,員警向原告詢問「張先生,請問這一台車」「警方有沒有給你水
喝」時,原告回稱「是我的」、「有」等語;
另員警告知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與拒絕檢測法律效果過程,原告主動插話並詢問「拒測呢?」(見本院卷第125、135-136頁),足徵原告能理解員警對話內容之意,進而為相對應之回覆,則員警向原告告知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包含「吊銷駕駛執照3年」時,原告也應能理解「吊銷駕駛執照3年」所代表之含意,原告於言詞辯論時主張自己當時精神狀態不佳,不能清楚理解員警告知之法律效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原告既然能理解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且於員警當場一再確認後仍表示拒絕之意,員警並依其選擇列印拒測之酒精測試單供原告簽名,應認已符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要件,是原告事後始改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檢測,並無所據。 
三、綜上,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
另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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