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2,六交簡,200,2013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六交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土能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六交簡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0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11月7 日即已屆滿。

而被告遲至102 年11月2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查),其未於法定期限內上訴,上訴為不合法,應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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