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4,六簡,45,2015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彥琿
被 告 趙世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450 號),本院於104 年2 月26日所為簡易判決(104 年度六簡字第4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中所引附件(不起訴處分書),係誤載,爰更正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之記載係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 日內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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