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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景盛犯竊盜罪,共三罪,各處拘役叁拾日、貳拾日、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景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因家庭及工作之精神壓力,徒手竊取被害人等之內衣褲等物品供己欣賞,所竊財物價值雖不高,所用手段亦平和,但已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造成被害人等之不安,事後亦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前往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有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及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油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23號
被 告 張景盛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景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列時間、地點,以附表所列方式,竊取邱怡蘋、彭淑蒂、簡饒玲所有之如附表所列財物。嗣經警據報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怡蘋、彭淑蒂、簡饒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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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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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張景盛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附表所列之全部犯罪事│
│ │之自白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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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邱怡蘋、彭淑蒂、簡│證明附表所列之被告所涉各次犯│
│ │饒玲於警詢之指訴 │罪事實。 │
├──┼────────────┼──────────────┤
│ 3 │雲林縣斗六市龍潭北路40巷│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
│ │10號所設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
│ │片4張及現場查證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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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雲林縣斗六市龍潭路3之4巷│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
│ │所設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 │ │
│ │張及現場查證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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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林縣斗六市龍潭北路40巷│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
│ │所設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 │ │
│ │張及現場查證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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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檢察官 黃 怡 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 南 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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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竊 取 方 式 │所 竊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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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下同) │雲林縣斗六市│邱怡蘋│張景盛騎乘機車至│思薇爾廠牌內│
│ │104年8月17日 │龍潭北路40巷│ │左揭地點,將機車│衣褲1套、曼 │
│ │19時許至21時許│10號1樓騎樓 │ │停放在路邊,徒步│黛瑪蓮內衣褲│
│ │期間 │ │ │走進左揭騎樓,徒│1套、內衣1件│
│ │ │ │ │手竊取邱怡蘋已洗│、內褲1件, │
│ │ │ │ │淨放在洗衣籃內之│價值合計約新│
│ │ │ │ │女性內衣褲,得手│臺幣(下同)│
│ │ │ │ │後放置入機車置物│2,180元。 │
│ │ │ │ │箱內,旋即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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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1月27日 │雲林縣斗六市│彭淑蒂│張景盛騎乘機車至│2件內衣、2個│
│ │22時1分許至22 │龍潭路3之4巷│ │左揭地點,將機車│內衣洗衣袋,│
│ │時3分許 │1號1樓停車棚│ │停放在停車棚,徒│價值合計約 │
│ │ │ │ │手打開洗衣機將彭│500元。 │
│ │ │ │ │淑蒂所有之衣服取│ │
│ │ │ │ │出,竊取其中之女│ │
│ │ │ │ │性內衣,得手後放│ │
│ │ │ │ │置入機車置物箱,│ │
│ │ │ │ │旋即離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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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12月19日 │雲林縣斗六市│簡饒玲│張景盛騎乘機車至│2個內衣洗衣 │
│ │21時54分許至22│龍潭北路40巷│ │左揭地點,將機車│籠、1個洗衣 │
│ │時4分許 │27號1樓騎樓 │ │停放在龍潭北路40│袋、2件內衣 │
│ │ │ │ │巷,徒步走進左揭│、2件內褲、5│
│ │ │ │ │騎樓,徒手竊取簡│雙襪子,價值│
│ │ │ │ │饒玲所有放在洗衣│合計約3,668 │
│ │ │ │ │機旁待清洗之之女│元。 │
│ │ │ │ │性內衣褲、襪子等│ │
│ │ │ │ │物,得手後放置入│ │
│ │ │ │ │機車置物箱內,旋│ │
│ │ │ │ │即離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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