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6,六交簡,12,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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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施家榮
被 告 程煥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535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程煥凱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程煥凱於肇事後,在警察尚不知何人肇事前,向前來車禍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自首並接受裁判。」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程煥凱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肇事後,於警方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貨車,行經三岔路口時,因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且預見狀況,未妥採安全措施,而肇事致被害人死亡,並使被害人家屬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如數給付賠償金額,此有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105 年民調字第179 號調解書、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 張(調偵卷第15至第16頁)在卷可參。

另酌本件車禍被告僅係肇事次因,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嘉雲區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1 紙在卷可佐,兼衡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司機、學歷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5 年內為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復酌以上情及聲請人之求刑意見,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謹慎而慎守交通規則,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535號
被 告 程煥凱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煥凱為受雇載送蔬菜之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
程煥凱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6時4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永基路由西向東行駛,欲前往載運蔬菜,行經雲林縣斗六市永基路與後埔路之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林施蔥騎乘腳踏車,與程煥凱行向相同且位置在前,行經上開三岔路口時欲左轉彎,因程煥凱之上開過失,致兩車發生碰撞,林施蔥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及顱腦損傷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上午7時23分死亡。
二、案經林文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煥凱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文德之證述相符,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現場照片23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紙、本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份及相驗照片10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三、又被告已與告訴人林文德調解成立,告訴人已無意追究被告刑責等情,有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請納為量刑之參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金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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