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6,六交簡,130,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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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豐正
被 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06 號),本院於106 年4 月5 日所為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黃建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建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之記載漏載「累犯」,之記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日內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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