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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群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群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鱷魚夾連接PVC 電纜線壹條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群翰於民國106 年3 月25日傍晚,至雲林縣○○鎮○○路00○0 號旁搭設帳棚,並需設置警示燈,竟為圖減少電費支出,而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未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同意,於當日19時許,在上址處所,以鱷魚夾連接PVC 電纜線,引接繞越電錶使用,而竊取電能。
嗣經台電公司於105 年3 月26日10時許,因發現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報案後指派用電稽查員楊憲達會同警方、陳群翰在上開處所查看,始查獲上情,並扣得鱷魚夾連接PVC 電纜線1 條。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群翰於警詢及偵訊筆錄中之自白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楊憲達於警詢筆錄中之指述。
(三)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6張。
三、論罪科刑:
(一)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
是被告竊取電能之行為,同時與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電業法第106條之竊電罪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
而電業法雖係特別法,惟按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行為,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競合適用時,祇能依(1 )重法優於輕法。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 )基本法優於補充法。
(4 )全部法優於一部法。
(5 )狹義法優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個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純一罪予以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
惟其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此乃法律當然之解釋。
次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8年4 月29日廢止後,相關特別刑法中之罰金刑即無提高之依據,而電業法第106條之竊電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者固屬相同;
然因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故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於適用上開規定後,其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而電業法第106條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1 千5百元以下罰金,即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法定刑較之電業法竊電罪之法定刑為重。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優先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處斷(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以鱷魚夾連接PVC 電纜線,在電錶之前接戶點引下之開關,引接繞越電錶使用,竊盜電能之行為,不僅影響台電公司之合法權利,也易茲生用電危險。
惟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清追償之電費,態度頗佳。
另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其犯罪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新。
四、扣案之鱷魚夾連接PVC 電纜線1 條,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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