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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忠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經法院判決並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警惕,無故侵入告訴人之房間內,對告訴人居住之安全已然造成危害,所為非是,且迄今未獲告訴人宥恕,及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侵入時間之久暫,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鐵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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