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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傅少茵
附民被告 郭玉金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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