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7,六交簡附民,1,2018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 號
原 告 李祈賢
彭淑貞
被 告 賴姿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六交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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