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7,六交簡附民,2,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沛心
被 告 呂碧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六交簡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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