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7,六簡,102,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明玲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0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因缺錢,竟於市場攤販做生意忙碌且疏於注意之際,乘機徒手竊取告訴人韓朝蘭身上腰包內之手機1支及千元鈔票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所用手段雖平和,但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竊取財物價值已不低,並念其犯後當場為告訴人所逮獲,已坦承犯行,所竊財物亦經告訴人取回,另考量被告自68年起迄103 年間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經查閱其前案判決之案情,亦多以順手牽羊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類似之竊盜犯行,自有從特別預防之觀點對被告為較重之量刑,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學歷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件所竊得之財物手機1支及現金約2萬元,已經告訴人於逮獲被告時取回,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34號
被 告 黃明玲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玲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2月13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興北街與愛國街街口市場內,佯為購買衣服,趁該攤販韓朝蘭所戴腰包之拉鍊未拉上、不注意之際,竊取韓朝蘭所有置於腰包內之手機1支及千元鈔票新臺幣(下同)2萬元,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韓朝蘭查覺犯行,遂急忙將所竊得之物扔在地上,即為韓朝蘭當場逮獲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韓朝蘭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玲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韓朝蘭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怡 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 武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