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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江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ㄧ第1 行「因公共危險案件」補充記載「因公共危險、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第6 行「第574 、343 地號土地」更正為「第574 地號土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罪。上開違反規定重建之「T霸」外觀巨大,顯非被告單獨所能豎立,應係僱用工人所為,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為其違反規定重建上開「T霸」,應為間接正犯。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違反建築法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又其曾有多次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仍不知警惕,於所搭建之違法「T霸」經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強制拆除後,又在同址違反規定重建,顯然漠視建築法令之規定及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可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偵訊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從事廣告業、月收入新臺幣4 萬元至5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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